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发布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惠民举措。在鼓励和促进汽车消费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业及消费者选择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
嘉定区作为上海全力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的核心承载区,在汽车产业转型过程中已积累了深厚的产业基础,形成活力充沛的产业链条,汽车销售、汽车金融产业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嘉定法院受理的因汽车金融纠纷案件引发的纠纷数量持续走高,其中不乏金融消费者因法律认识不足而陷入误区的情形。
为此,嘉定法院商事庭法官特别梳理了其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跟大家聊一聊贷款买车时选择融资租赁方式以及支付购车息费时的注意事项。
本期作者: 张晓莉
ZHANGXIAOLI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法学硕士
本期作者: 贡政
GONGZHENG
商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法学硕士
一、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案例
陈某为买车,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向A公司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12万元,陈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陈某可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约定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为A公司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同日,A公司按陈某指示将12万元直接付给了4S店。陈某向A公司出具车辆交接单后,即自行从4S店提车使用。嗣后,陈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车辆,并起诉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陈某不服,明明车辆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自己,车辆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凭啥取回车辆呢?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选择了融资租赁这一金融方案。实践中常见的车辆融资租赁多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即承租人(消费者)将其自销售商处购得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车辆从出租人处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毕后承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一般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得的车辆,车辆登记信息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为登记的抵押权人,故仅从车辆登记信息来看,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所办理的系抵押贷款业务的误解。事实上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相应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大相径庭。例如,当消费者发生逾期还款情形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取回并处分车辆;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只得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在还款不能时方能行使抵押权。
因此,消费者选择融资方案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等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认识偏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二、这费那费,利息知多少
案例
张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攒下一笔积蓄,来到4S店买车。然而,贷款买车还是全款买车却让他伤透脑筋。明明自己的积蓄够全款买下一辆新车,但是4S店销售员却极力推荐他贷款买车,还推出了优惠的购车方案,张某心动签下了《贷款购车协议》,约定车辆总价20万元,贷款金额12万元,贷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个月还款10600元。那么,贷款买车所谓的优惠真的名副其实吗?
法官说法
“日息万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车带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类吸引眼球的标语,那么这样的息费标准到底是什么含义?一些汽车经销商为了刺激销量,还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贴息”等促销政策,但同时收取手续费、保险押金等。消费者在面对眼花缭乱的息费时,该如何避免优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费的算法,首先要记住以下这三条:
01
本金以外的支出均为融资成本;
02
利息、综合费、手续费,无论什么名义,按月支付的均为息费;
03
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息费比较。
就拿案例中的贷款金额举例,同样的借款额、借期、息费,在不同还款方式下,实际费率则大不相同。
情形1:
“先息后本”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到期日归还本金12万元。
情形2:
“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情形3:
预扣1万元服务费,“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费600元,每月固定归还本金1万元。
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测算3种情形下的实际费率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第2种情形中,虽然消费者最终支出的息费金额与第1种情形一致,但由于每月均归还部分本金,故消费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逐月减少,而每月息费若保持不变,则每月的实际费率逐月增加,由此综合年利率较第1种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种情形中,由于消费者收到的本金中预扣了1万元服务费,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少于第2种情形,同样息费对应的每月实际费率相应增加。
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货比三家寻找更为优惠的融资方案,此时不妨参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将各种方案换算为同一种计算方式后再行进行比较。
来源:上海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