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正当防卫只是一种愿望

当面对侮辱甚至威胁的时候,我能不能还手,甚至杀了他?如果是一个普通人回答你,他一定会告诉你“不能”。如果是一个熟知法律的人回答你,他一定会告诉你“要区分很多情况,反击也要有限度。”因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永远没有严格的界线。

林冲误入白虎堂受到怎样的惩罚(从林冲误入白虎堂谈为什么不能放开无限自卫权)(1)

山东辱母案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在司法界,由于侵害和防卫都具有持续性,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曾经被热议的“邓玉娇案”、“张富林案”以及最终都定性成了防卫过当,很多人觉得,把“判断对方是否有能力续费实施侵害”如此专业性的问题,交给一个正在受到侵害或威胁的普通人来判断,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很多人调侃说“等对方杀了我,我就能确定可以展开正当防卫了”。

如今的正当防卫让人看到了希望

然而,2018年昆山龙哥反杀案和2019年丽江退伍女兵反杀案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再次让正当防卫成为热议话题。因此有人提出,应该放开无限防卫权。

林冲误入白虎堂受到怎样的惩罚(从林冲误入白虎堂谈为什么不能放开无限自卫权)(2)

被反杀的龙哥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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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就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规定,但是正当防卫的条件认定不明确,实践中难以准确应用。1997年新的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全面修订,可是,在实践中依然矛盾重重。

特殊防卫不等于无限防卫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突出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鼓励见义勇为,对实施正当防卫者不再苛刻。但,对特殊防卫依然在起因、主观、对象、时间、限度上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大家呼唤的无限防卫权并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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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什么不能放开无限防卫权?

林冲误入白虎堂的故事给了我们警示。《水浒传》林冲误入白虎堂的故事大家应该都清楚。高太尉设计陷害林教头,事先暗中命人将宝刀卖与林冲,几日后再以看刀为名,将林冲带入太尉府,林冲不识路,误入白虎堂。林冲惊觉为时已晚,高俅突然出现,指控林冲携刀私入白虎堂,欲行刺自己。林冲百口莫辩。白虎堂为军机重地,按宋律,擅闯者已是罪,林冲又带刀进入,有行刺之嫌,罪可问斩。结果众所周知,在开封府尹的周旋下,林冲被判携刀私入白虎堂,刺配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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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误入白虎堂

林冲为什么能如此轻易的被陷害,正是因为太尉身份和白虎堂的特殊环境让高俅有了无限自卫权。林冲带刀入堂,具备了不法侵害的现实条件,高俅利用宋律给他的无限自卫权,就让林冲百口莫辩。个人觉得,高俅还是太仁慈,换个再狠点的角色,会让林冲命丧当场(其实,诛心比杀人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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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对照现实,法律之所以不能放开无限自卫权,就是防止有人利用无限自卫权随意构陷他人。试想一下,如果真如部分学者所希望的那样,法律规定公民在家中遇到入侵或被侵害的情形,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这样的条件多么容易构陷。你若与人结仇,随便找个机会诱他至家中,将对方置于死地,他有口难辩(当事人就你二人),世间将会有多少林冲式的“仇人”被陷害。社会真若那个样子,谁又敢单独去别人家中,天下私宴都会变成“鸿门宴”。毕竟,很多人都不知道你在什么时候已经被人怀恨在心,防人之心不可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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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门宴

其实,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几乎没有无限防卫的说法,即使是一直被人们诟病的漂亮国警察,在使用枪械上也有严格的条例限制。罗翔老师曾经说过,刑法是一把双刃剑,不是一元,而是二元的。一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护正常公民的人权;二是保障机能,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是在诸多对立的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的立场,永远不会为了保障某方而放弃另一方。在保障人权和防止构陷的天平上,砝码还是应该偏向于防止构陷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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