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经成为日常的生活用品走进大多数家庭,而交通事故也成为不可避免的风险所在,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车主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15年的一晚,陈先生习惯性的将车辆像平时一样停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地上(水泥地与道路相连,是陈先生自家土地为方便硬化后),便回去睡觉。朱某夜里喝酒后骑电瓶车比较快,加之村里路灯昏暗,便一头撞到了陈先生的停在自家水泥地的车上。

第二天,朱某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最终却因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到场后经调查,判定朱某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应付全责,而车辆是停放在自家地上并非交通事故,不用承担责任。

而死者家属却认为陈先生的车停在路边,需要负全责,要陈先生赔偿他们近40多万元,便将车主告上了法庭。案件经二审,法院判决要求车主赔偿十万元。

大货车与小车撞死人怎么赔偿(车辆停在自家水泥地)(1)

01自家车辆停自家水泥地,却“撞”死了人,为什么还需要赔偿?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车辆是自己所有,有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自家的水泥地也是自己享有使用权的,现在将其修整为临时停车场所,是合法合理的。

从道路交通法律角度看:自己家的车停在自己的土地上,并没有侵犯别人的权益,造成妨碍,相反将自己家的水泥地提供出一定的错车功能是奉献的表现。

从个人住宅安全角度来看:水泥地虽然建设在房屋的外面,但是作为自家的常用停车地,理应视为自己住宅权利的延伸,相反别人不得随意侵犯,只不过陈家默认别人免费使用。

既然没有不规范停车的行为,且是被动的“撞死了人”,为什么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一切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十万元的赔偿款,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我们在此不论此规定是否合理,说明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大货车与小车撞死人怎么赔偿(车辆停在自家水泥地)(2)

02交警认为不构成交通事故,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构成交通事故是该案的焦点

出了事故后,交警到现场经过勘测认为案件并不构成交通事故,所以出具的是《事故成因报告》,而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他们从专业的角度认为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所以不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交警的事故结论,认为是一起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二审却变相认定为交通事故,这是判处承担责任的关键:

一是如果是意外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车主本身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是交通事故,即使车主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这就是一审判决不用承担责任,而二审判决车主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和事实认定,因为定性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为交通事故,是因为陈先生的水泥地提供了错车的功能,但是自家的水泥地无偿提供给别错车反倒是增加责任的理由吗?而且即使错车,对一张电动车来说并不向机动车那样需要较大路面空间来错车吧?而且陈某的车头距离村道50厘米,车位距离村道40厘米,是足够保障电动车错车通过的。

大货车与小车撞死人怎么赔偿(车辆停在自家水泥地)(3)

03交通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主要依据。

为什么要作此规定,要体现什么样的法理价值?这是否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呢?

首先,报偿回馈,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通说认为,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了汽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由他们承担与汽车有关事故的主要风险;而非机动车和行人并没有享受到机动车的便捷和舒适,只应承担次要风险。

其次,危险控制,机动车主在享受更为宽广的道路过程中,更需要减少危险,相对于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往往不会遭受比他们更大的损失,且操控和避让能力比他们更强,所以需要进行危险预防控制,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补偿。

最后,风险分担,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而事故却是风险所在,看似车辆使用人并不一定是权势群体,但国家出台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鼓励购买保险,这部分钱最终是由保险来承担,而保险的统筹和风险分担,本质是将风险转嫁给了社会由全体消费者分担。

虽然从表面来看,对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车主过于苛刻,其实却是社会共同消费者在分担责任。从个案看不公平,放到全社会群体中评判却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

大货车与小车撞死人怎么赔偿(车辆停在自家水泥地)(4)

结语

道路交通上的无过错责任,虽然面临诸多的议论,但不难看出立法者的出发点并不是追求个案的绝对公平,而是所有案件量化后的社会化公平,这是一种大义体现在立法层面的实践,而且在实践中确实维护和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一直发挥着积极的和谐价值。

但是,假如车主并未购买保险,就需要自行承担责任,这也是督促车主必须购买交通强制保险的价值所在。

公平和正义是每一个人内心追求的结果,也是社会所追求的,有时舍小义为的是更大的公平和正义,当然需要深刻理解法律的宗旨,才能参透其潜藏的深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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