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2015)眉民终字第497号、(2016)川民再404号,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劳动合同纠纷调岗案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纠纷调岗案例(以案释法入职登记表符合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纠纷调岗案例

案例来源:(2015)眉民终字第497号、(2016)川民再404号

案例详情: 2014年2月19日,金某应聘某公司仓储主管职位时,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同日,该公司在《应聘登记表》中签署了“试用期1-3月,试用期第一个月3500元/月,第二、三个月4000元/月,转正4500元/月”和“请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主动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后果自负”的内容,金某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该公司加盖印章。2014年9月18日,该公司作出了《关于原材料库问题的处理通报》,指出:“原材料仓库主管金某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管理责任,即日起撤销金某材料仓库主管职务,配合公司联合调查”,金某与公司主管进行了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

金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决该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等。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应聘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实质性内容,且该《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形式上双方签名盖章,内容上载明了金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报酬,故可以认定某公司履行了与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金某作为某公司原材料主管也多次主持招录员工,应当知道员工入职后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在《应聘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中载明“请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主动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后果自负”,充分说明了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告知金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二审法院驳回金某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评析: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还是确认了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材料名称叫劳动合同的文件,但《应聘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实质性内容,且该《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形式上双方签名盖章,内容上载明了金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报酬,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履行了与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文件名称可能是其他的名字,但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就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留存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文本记录,才能从根源上降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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