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带薪休假制度在内的劳动法制度本身,具有强制规范的性质,是不容以“契约自由”“自愿放弃”名义打擦边球的。要让“年假补偿”从“只读文件”变成“可执行文件”,就要让企业认识到若不执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0年来了,去年还没有休完的年假,该怎么处理?没有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国家人社部官微1月2日发布案例力挺“没休年假可要求补偿”:小陈2018年和公司解除了合同,小陈认为,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此诉求最终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

该事件得到了网友的热情反馈,甚至成为热搜话题。但问题还是那个问题,道理还是那个道理,广大劳动者究竟要如何向公司要回这个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有了人社部的“撑腰”,为什么还是不敢向单位要求“年假补偿”?

带薪年假的问题(快评年假补偿成)(1)

图源自网络

“领导,我要我的年假补偿?”“你有这样的想法,很危险了!”这是很多网友脑补的向老板要求年假补偿的对话内容,而这基本上也是事实。

2008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在现实中却是,鲜有员工单独因带薪休假提起劳动仲裁,往往是在离职时,才将未休的年假、企业克扣的加班费等一起“算总账”,这也是人社部提供的案例里的情形。

这即体现了人们的“生存智慧”,也是当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乏力的表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休假平时休不成、赔不到,只敢在离职时提出来。可见,无法休年假的人,才是“沉默的大多数”。

但这并不能说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差”,不敢提起劳动仲裁。我们应该反思的是,目前已被法律和法规规定了的年假制度,为什么会变成了“空转”?为什么不执行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法律的惩戒,不用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企业都是“理性人”,法规的刚性和“柔性”,在企业经营者面前是一目了然的:税是不敢逃的,社会保障如今也一并由税务部门征收,也不敢逃了。但是,年假的“成本”却是可以砍的,只要让员工“自愿”签一份“放弃年假补偿声明书”,就可规避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省下了真金白银的年假补偿金。

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要让“年假补偿”从“只读文件”变成“可执行文件”,就要让企业认识到不执行年假补偿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不休年假的情形,不能在“自愿”的名义下被忽视,因为包括带薪休假制度在内的劳动法制度本身,就具有强制规范的性质,是不容以“契约自由”“自愿放弃”的名义打擦边球的。

年假补偿,是劳动法规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进行补偿也是企业的责任所在,不能成为画饼充饥,更不能成为企业“收拾”员工的“捕鼠家夹上的面包”。劳动者不敢休年假、不休年假也得不到补偿的问题,需要“有形之手”来推一把、管一管,不仅需要人社部部门的口头支持、发案例讲解,更需要有确实的执法措施、点对点的监督整改,提出实打实的监管执法措施后,将实在的压力传导到用人单位。

作者 沈彬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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