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车辆源头隐患清理,着力消除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规定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4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目前,民勤这7辆货车临近强制报废,请车辆所有人按时办理注销业务!请车辆所有人及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办理车辆解体报废手续,消除安全隐患。如已办理,请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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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志刚
审 核:何 康
编 辑: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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