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王某与前男友李某原是同校学生,2019年10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堕胎。2020年12月31日,李某提出分手,并微信拉黑王某。

2021年3月21日,李某在校外打工,女孩王某出现在李某家小区顶楼,并申请添加李某微信好友,留言3次,内容分别为:“我在你家楼上喝酒”“我们打个赌,信不信我跳下去?”“你为什么不理我”。李某添加王某微信好友后,告知其正在上班,有什么事等下班再说。王某提出要求李某与其视频通话后就下楼,李某与王某短暂视频通话。

李某下班后无法联系上王某,随后被警方告知王某已经坠楼身亡。

事呢就是这么个事,可以这么说,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民法典之前,前男友李某大概率需要承担责任。但民法典生效后,无论是对自甘冒险还是对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的严格把控,都让原先一部分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成为了过去式。

所以最终法院以李某未违反谨慎义务,且不存在对死者死亡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判决李某无需赔偿。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民法典严格把控侵权责任了。

何为侵权?理论上讲,构成侵权,得满足四方面要素,分别是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

拿上面的案子为例,女孩跳楼过世,所以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侵权行为有没有呢?男孩子提出分手,拉黑微信,甚至导致女孩流产这些算不算侵权行为?首先女方同意情况的发生性行为不是侵权,至于堕胎,即便构成侵权,也只赔偿堕胎费用,和死亡扯不上关系,分手和拉黑就更谈不上侵权行为了。再往后看,女孩加微信,男孩加了,女孩要视频,男孩也同意视频了。这就是法院说的未违反谨慎义务。

其次,无因果关系。这一点是很多人无法理解的。女孩子就是因为分手跳楼的啊,这怎么还说没有因果关系?蝴蝶效应大家应该都听过,所以广义来说,世间万物皆有因果。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狭义的。怎么个狭义法呢?理论解释太过生硬,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只要出现A大概率会出现B,只要没有A就不会出现B,那么AB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我打了你一拳,你骨折,这是有因果关系。但我提分手,你跳楼,这无因果关系。因为大部分人分手后是不会跳楼的。

我们实践下因果关系。公众场合有人抽烟,你劝阻,对方心梗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劝人抽烟会不会大概率让人死亡?不会,那么无因果关系。

最后是主观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有三类,分别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我们最熟悉的,有错才承担责任,无错就不承担。但是法律规定了一些你没有错也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比如饲养动物。出门遛狗,带了狗绳,也办了狗证,可狗就是忽然发疯咬了人,你说你也冤啊,自己该注意的都注意了,怎么还要赔偿?因为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说回这个案子,法院认为男孩在过程中并无过错,因为他在外地,且也做了注意义务,他预见不了女孩真的会跳楼。

最后,说点题外话,这个案子大家可以对比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一起看。货拉拉司机案一审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可以结合本文中的侵权行为四构成要件再分析分析。我个人认为,货拉拉一案,如果没有舆情在前,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我估计,留言区又会有大量读者抨击女性权益不受保护,说不定会顺带着抨击下我这个作者。没错,只有女性才有子宫,所以在两性关系的结果上,男女永远不可能平等。所有的美眉们,切记,你才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保护自己,你要走在法律前头。

(堕胎分手跳楼轻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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