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因投资的电影为疫情所阻,迟迟不能上映,文某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款,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如果法官错判有什么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果法官错判有什么责任
【导语】
因投资的电影为疫情所阻,迟迟不能上映,文某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款。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文某与某公司于签订涉案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中约定,文某在合同签订后向某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投资款,以取得在电影上映后按照约定比例结算收益分红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影拟定首映时间为2019年10月,但结算以最终上线时间为准。
后文某诉称,因电影涉及上映前更名,以及2020年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审查进程迟延,电影至今仍处于待上映阶段,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要求某公司退还投资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文某的诉讼请求。文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所述情况不足以认定为达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解除权条件。据此,终审驳回文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1.何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是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2.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权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应以不可抗力已经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条件。因此,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导致合同当然解除,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是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权的审查焦点,也是当事人是否能解除合同的关键。
3. 现阶段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但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并非不可克服,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已经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上可防可控。目前,国家正在有序推进各行业复工复产,更需要谨慎对待合同解除权,避免造成交易秩序的不安定和经营环境的不安全。具体到本案中,文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结算以电影最终上映时间为准,目前国家已经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进展有序推进电影放映行业的复工复产,某公司亦当庭表示电影预计将于2020年10月左右上映,现阶段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对文某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
根据当前公民个人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发展趋势,以及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市场交易环境的客观特点,法官建议:
1.履约需要契约精神,解约应按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解除。法定解除权并非可以任性使用的自卫武器,只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方可解除。
2.投资需要理性谨慎,风险应当合理分担。面对当前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公民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熟悉行业领域切勿盲目投资。对于因意外事件带来的投资风险,双方应当以理性为本合理分担,切忌为摆脱己方风险而滥用解除权,损害交易秩序与市场安全。
3.抗疫仍需同舟共济,复工宜应同心协力。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各当事人宜以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为本,共担风险、共克难关,理性谨慎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对疫情背景下的交易环境造成加倍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