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但是案件的发生和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不能预见或者是不能避免的情况,使得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律师对话第317期邀请到贺贝力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贺贝力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第317期:贺贝力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么?贺贝力律师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时,债务人仍应负责。不可抗力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科技的发达,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排除不可抗力?贺贝力律师答:第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0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
第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1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0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譬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遇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不能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需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三、因为台风,将门前树木刮倒,砸伤行人,树的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贺贝力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且因林木折断致损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因台风原因,一般不认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为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到法院开庭,法院缺席判决后,可以要求重新审理吗?贺贝力律师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因为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属于正当不到庭的理由,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五、因为不可抗力,还会在生活中造成哪些法律后果?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吗?贺贝力律师答: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构成免责条件或理由。即: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或约定中的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当事人在享有免责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关义务,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的告知义务等,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其仍应向对方就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依据上述问题二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邮政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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