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号周刊#所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我们业主们在购买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时,都会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一定金额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顺序?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顺序(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专有的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顺序

#头号周刊#所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我们业主们在购买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时,都会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一定金额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有部分业主的心理是我根据规定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是属于我的资金,应当归我业主所有。但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物权法》(已失效)第七十九条,还是现在统一施行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一条,均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业主个人专有。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从立法背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依据、司法实践裁判案例三方面为大家进行阐述。

首先,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宅房屋的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地由过去的国家、单位承担转移到居民个人承担;而我国的住宅多为高层或者多层的群体建筑,又往往以住宅小区的形式开发建设,由此导致住宅小区的维修问题日益显现。住宅小区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使用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业主的安全,更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做出规定[1]。

其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业主共有的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属业主共有的主要依据有:1.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2.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65号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明确“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业主专有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全体业主的公共事务,其管理和使用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特定程序进行。


[1]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物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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