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浩瀚,公子拾遗”

本期概览

1260年忽必烈即汗位,建元" 中统 "。1271年,忽必烈取《易经》"大哉乾元"之意改国号为" 大元 ",次年迁都燕京,称大都 。1279年(至元十六年),元军在崖山海战消灭南宋,元朝完成了大一统的壮举。

如此庞大的帝国,应该如何去管理成为当时皇帝首先要解决的事情,而元朝统治者给出的答案就是:行省制度。

那么,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和现如今的行省制度是一样的吗?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1)


元朝行省制度的前身

提到元朝,除了幅员辽阔的国土,给我们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它独特的行省制度了,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元朝却并非是第一个使用行省制度的朝代,严格的来说,元朝并非是行省制度的创立者,而是改革人。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2)

中国的行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魏晋隋唐时期的行台,届时的“行台”只是一个临时的派出机构。

“行台省之名,虽始於魏、晋,然两汉初兴,高祖所以委萧何;世祖所以命邓禹,其权任盖亦类此。唐天宝以后,以盗贼陷两京,夷狄侵畿甸,则或以大元帅、副元帅命亲王、勋臣为之,然但可任专征之责,而他事则禀朝旨,则亦未尝备行台省之事也。至其末年,方镇擅地请节,於是或以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王爵命之,如马殷、王审知之徒,盖名为奉正朔,而实自为一朝廷矣。然则行台省之名,苟非创造之初,土宇未一,以此任帷幄腹心之臣,则必衰微之后,法制已隳,以此处分裂割据之辈。至若承平之时,则不宜有此名也。建炎时,张魏公以枢密使宣抚川陕,赵忠简谓之曰:"元枢新立大功,出当川、陕,半天下之责。自兵事外,悉当奏禀。"盖大臣在外,忌权太重也。及魏公得罪,谪词言:"假便宜行事之制,忘人臣无将之嫌。肖内阁以招贤,拟尚方而铸印。"然则承制之事易以惹谤,忠简之言固笃论也。”

虽然“行台省”之名从魏晋开始,但是在两汉时期就已经有类似于行台的职责官员了,只不过那个时候的官员只可以行使“专征”的权力,其他的事务则都需要依照朝廷指令行事。

而到了金代,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但是和魏晋一样,行尚书省也是临时派出机构,和魏晋不一样的是,此时的“行尚书省”可以拥有“便宜之权”,即有了一定的决策权。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3)

到了元世祖忽必烈时,开始设置中书省。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 ,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

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元朝的行省制度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4)

元代的行省制度大致分为两个体系——中书省和行中书省

中书省

中书省,也称都省,是元朝行省制体系中最核心的一环,各地的行省机构事宜都要向中书省进行汇报,是元朝的中央机构,中书省下辖“腹里”,即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之所以称其为“腹里”,是因为元朝首都是大都(北京),而山东、山西、河北、内蒙等地对于北京呈拱卫之势,如此重要的区域自然便是元朝的“心腹之地”,故而称之为“腹地”。

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是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各个地区的行中书省都受到都省的监管,准确的说,行中书省就像是都省的“影子”,所以可以理解为“行动中的中书省”,和都省是一种从属关系,在元代初期,行中书省依然是一种临时机构,由都省的丞相派出行事,在元世祖末期,行省则演变为了一种常设机构,永久保留。


行省的职能是什么?

前面说到,行省是都省的分部,那么行省的职能自然而然就和都省是相当的,但是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从经济、政治、军事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行省的职能到底是什么?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5)


经济职能——"财赋之简稽"

元代的租税征收是按照 "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的流程来的,而民、州、府全都隶属于行省,那么行省就会代替中央行事征收之权。

行省对于辖地的赋税有部分自治权。如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对路府州县赋税额也拥有调整权 。对于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

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

”上计“:元代下级对上级的汇报

”销破“:类似于现代的销账,包括是否抵偿,虚账处理等,方便进行下一个周期的登记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6)

成宗初年,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合办额",以年份为单位计算。"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 ,并实行奖励增羡处分亏空的政策。

" 河南行省 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


政治职能——代朝廷统摄、节制

行政方面,除了遵照都省的指示外,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选吏,但是行省的任用权是远远不如中书省的,元朝的从七品到从九品的官员都要有吏部先拟定名单交由中书省的参政知事来择优录取,这种晋升机会每个月有一次; 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员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 "取进止"。

”自除“:元代内部选定,相对于内部晋升

”选自特旨“:由皇帝亲自下旨进行筛选

”取进止“:建议录用或者不留用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7)

但是,这样的选官制度有一个非常大的弊端,那就是因为疆域太大,远离中央的地区官员铨调迟缓,甚至会有边远地区缺官的现象。

《元史》载:"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沙万里·······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意思就是边远地区的官吏调动不便,元朝就模仿唐朝时期的做法: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

这样做的目的其实有两个:减轻官员调动的成本;官员调动地权力收归中央。

所以,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 ——先被中央朝廷任命,然后才能做官,地方上的任用不算数。

总的来说,行省在这方面只是负责执行中书省下达的官员调动命令,也可以认为是一个执行机构。


军事职能——非典型性地方分权

相比较政治而言,从铁蹄下征服世界的蒙古似乎对地方军事这一块格外宽容,在元代,除了隶属于中央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归中央管理外,其他的编制军队,例如汉军以及新军等,均有各自的行省管理。

蒙古军:以草原上的蒙古军为主体,一部分调入汉地,大部分任驻牧草原,保持兵民合一的传统,有事征集,无事放牧。很多色目人(指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人)军队同被列入蒙古军籍。

探马赤军:原亦属蒙古军,后专指从各部抽选充当先锋、并在战后驻扎于被征服地区的部队。忽必烈时为中原的探马赤军单独建立军籍,从而使其独立于蒙古军之外。因长期脱离草原,其中也混入了不少色目人和汉人。

汉军:指由北方汉人组成的军队,其主体为蒙古国时期收编的汉族军阀部队和金朝降军,后又采取签发方式大规模扩充。

新附军:指在平宋时招降的南宋军队。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8)

当然,为了避免地方军权过重导致割据,元朝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所以,虽然叫“地方分权”,但是提调军马的权力依然归属于中央。

那为什么叫做“不典型性地方分权”呢?

其实这还是因为元朝地域过大了,同样的一种制度,放在不同的地区,则会出现不适应性,而这种军事制度,其实只适用于元朝的京畿地区和南部几个行省,例如管理云贵、西藏的宣慰司就不是使用这种军事制度。

另外,元朝的军队属性也较为特殊,军队等级划分严格,元朝命令自己的蒙古部队镇守北方重要地区,而南方则交由汉军镇守,派遣部分蒙古军监视,这又是另外一种军事制度了。


行省的权力既来源于都省,又受都省限制

元朝的行省官员都是源自于中央的,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元朝官员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经过中央的审核,官员的忠诚度和能力都是值得信赖的,这对于元朝中央来说,是掌控行省的最佳手段,另外,任命的官员来自于中央,那么官员和地方行省的嫌隙多半都是有关于公事的 ,这样不仅有利于官员本身的治理,也有利于中央对于地方的威慑。

针对行省内部的政务处理,都省也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方法——群官圆署和种族交参。

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而且官员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错任用。

何为群官圆署?

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 据说,行省长官具有一定的"画一之权" 。但行省官员内部的互相牵制掣肘,又随处可见。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 。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9)

简单的来说,就相对于是现在流行的“圆桌会议”,少部分进行内部决策,然后进行公议,当然,这种制度并不是为了民主,封建时期的王朝也没有民主这一概念,元朝中央政府为了让自己的统治力根植人民心中,给”圆桌会议“的参与人员分配了不同的权力:

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

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

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 。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家做大,实行分权,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


都省对于行省的监察力度也很严格

作为都省的分派机构,被监察自然是无法避免的,而上文也提到了,元代的监察机构叫御史台,例如元代设置的江南、陕西行御史台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的一项制度融合的创举。

御史台和廉访司不仅对于地方具有普遍监察的能权力,而且因为地方从属于行省,毫无异议的,行省也成为了这一监察网络的监察对象。

“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惸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

可以说,围绕御史台构建的监察体系真的无所不管,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要严格。

到了元成宗时期,这一监察体系已趋于完善,并且拥有对于行省官员的奏劾、按问、等权力。

奏劾:参奏、弹劾的权力

按问:按察、讯问的权力

另外,元朝自成宗开始,便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所谓:”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这里的牧民官即指的是大小官吏。

元朝颁布《赃罪条例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罪的基本规范,其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对各种职务赃罪都作出定性。明确规定:

“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者,须殿三年方听告叙。再犯,终身不叙。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巡按去处并不得求娶妻妾,如违治罪;任所并巡按去处并不得拜识亲眷因而受人献贺财物,如违以赃论。”

这就是为什么元朝的官吏贪污问题相较于其他朝代要好很多的原因。


“逼死强迫症”的行省地域划分

自秦朝“废分封,立郡县”开始,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都是按照“山河形变”的规则来的,例如以山脉为界,以河流为界等等,这样无疑是最方便的,也是最容易相互区分的。

但是到了元朝,这个马背上的民族却放弃了这个想法,他们似乎从中嗅到了一丝“危险的气息”——因地形而划分行政区容易形成一方割据。

历史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例如刘备占据西川以图称霸;孙权割据江东四方拒敌。所以元朝统治者想到了一种近乎于随意分割的分割的方法——“犬牙交错”式的分割。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10)

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 黄河下游 则以 沂蒙山 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 湖广 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

人为地将地形“割裂”,最重要的是只要条件许可,两个相邻的行省连接处必定是“三无”之地——无重镇、无山脉、无大河。这几乎就是平原,尽最大的可能做到没有地理位置上的落差,真的很难为负责划分的官员了!

元朝的行省制度关系图(多维度全面解析元朝的)(11)

这样奇特的划分使得元朝的地理格局呈现出一种“以北制南”的形势,北方的重镇均有蒙古军镇守,南方的行省又无险可依,并且南方的地理门户均向北开放,退一万步说,假使真的有叛乱或者割据,北方的军队很快就可以反扑镇压。

总之,看似很随意的划分,其实掺杂了很多政治、地理的因素,这可能也和元朝使用蛮力征服而带来的“危机感”有很大的关系。


对于元朝行省制度的总结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一种以中书省为行政核心,向全国进行扩散的政治制度,全国只有一个最高机构,即中书省,在分配行省权力的同时,又不断弱化行省的割据感,整个行省制度均处在中央政府监察机构的监管下,行省对中书省负责,而中书省则对行省进行调度。

行省制度对于元朝的意义重大,不仅方便了元朝官吏庞大的国土,而且使得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文化隔阂大大弱化,增进了地区和地区之间的认同感,对于民族团结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起到了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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