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经常会与有资源的居间人合作,以达成某一项目的投标成功作为居间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招投标工程中居间合同效力?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招投标工程中居间合同效力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经常会与有资源的居间人合作,以达成某一项目的投标成功。作为居间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通常居间人只负责帮助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搜集分析项目客户信息、设计投标方案等有利于中标的相关工作,最终达成某种投标的结果,切确的说只负责投标过程中商务部分的服务,不参与中标后合同履行的相关内容。
在投标领域,经常会出现居间合同的纠纷,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的责任与权益必须约定清楚,同时应确保居间合同的有效性,以此来保正双方的权益。多数情况下出现居间合同纠纷都是因为:
①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居间合同;
②居间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对双方的责任、报酬、支付的时间点描述的不清而出现纠纷;
③居间人提供服务后相关保存不全(如:双方沟通的信息记录、为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相关证据等)无法证明居间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
④居间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条款成为无效合同。
对于①②③条导致的纠纷,只要居间合同当事人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合同意识即可解决。本文重点强调如何签订有效的投标服务《居间合同》(需要编写投标服务《居间合同》可以联系小编:wxmh008),
一、居间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否定居间合同的法律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31号《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认为:“……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这种以介绍工程为手段收取介绍费,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四款所禁止的行为。
2、有些居间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居间服务是否完成以项目中标与否为依据,居间报酬的支付亦以中标时间为节点。《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允许存在居间行为,极易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有违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3、某些居间人通过行贿、受贿方式签订居间合同获取居间费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应支持。
4、某些居间人明知项目承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而且此种情况一般尚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应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三、肯定定居间合同的法律理由1、《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一定违反法律规定。招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因此,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投标居间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招标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但这并不意味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居间合同就违反上述基本原则。比如,居间人基于自身资源,向投标人(委托人)提供招标信息,帮助完成投标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等行为并不违法。
四、判定居间合同的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通过合同内容判定1、无效的居间合同内容判定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无明显违背《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认定合同无效。如,合同约定居间人保证中标、帮助委托人获取拟招标项目的概算资料、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专家评审人员名单等信息以及向投标人泄露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保密性信息。
2、有效的居间合同内容
供咨询服务,搜集分析投标项目、客户的相关信息,协助投标人参与投标、设计拟定投标方案等
通过居间人的行为判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居间合同无效,法院仅从合同内容无法判断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如,要求居间人说明居间服务的主要内容。
经审查,如居间人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招标信息、撮合招投标双方相关负责人认识,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如居间人直接或间接地撮合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投标报价及方案进行磋商、协助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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