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下: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法典铁路运输合同起止时间?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铁路运输合同起止时间(承运人的速遣义务)

民法典铁路运输合同起止时间

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下: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

一、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运输义务,承运人履行该义务应符合最基本的三点要求:一是时间要求,二是安全要求,三是目的地要求。

二、本条规定的运输期限为运到期限,具体可分为约定期限和合理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运输期限的,应根据同类运输的一般运到期限确定运输的合理期限。

三、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完成运输,是根据运输的基本需求而要求承运人承担速遣义务。《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均对承运人速遣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民法典》适用。

四、承运人违反速遣义务的责任,在《民法典》下属于严格责任,在《民用航空法》下为推定过错责任,在《海商法》下为不完全过错责任。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