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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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教育厅 |
承办机构 |
学生处、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 ||
责任依据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认定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并进行相关解释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市县计生局报送相关内容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符合的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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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29-85221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