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基本编码

JAApuPYPwUSgQRuO00UIrt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教育厅

承办机构

学生处、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责任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认定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并进行相关解释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市县计生局报送相关内容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符合的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流程图

自考免考专业课(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1)

监督方式

029-8522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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