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对一次性买断工龄没有什么好印象,原因是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一次性买断工龄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一次性买断工龄,我们要理解清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买断工龄最早指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方法。企业根据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情况,经双方协商,给职工一定的补偿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将职工推向社会。
当时确实国有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富余职工。国家1993年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待岗和转业培训,也可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发放生活费。另外,内退的规定也是当时提出来的。职工也可以申请辞职,企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如果说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可以通过给予补偿费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补偿标准是工龄每满一年发发一个月标准的工资。
当时,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初步建立,有关制度确实不是很健全。不过,199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就解除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1999年国家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下岗职工提出了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在就业服务中心保障期生活最长时间为三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两年,特殊困难群体可以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后来,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完成了历史任务,退出了历史舞台。
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国家对于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14类情形,有的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主要包括7类情况,比如说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性被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两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等等。
如果用人单位现在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属于完全合法的行为。很多人可能把这种解除,也认为是一次性买断工龄,这实际上是没有与时俱进的误解。
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月工资就是按照劳动者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含年终奖、加班费等工资待遇,属于应发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14类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既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综上所述,现在我们国家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只要依法维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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