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法学博士)
斯蒂芬·格伦德曼与卡尔·里森胡贝尔主编的《20世纪私法学大师——私法方法、思想脉络、人格魅力》一书,提供给人们的信息量真的很大,除了那40位私法学大师在各自专长的领域中的学术贡献外,还有一些我们平常较少关注的面向。比如说,要在德国的大学中谋得一份教职,需要什么样的“硬件”要求?从阅读中我们可知,完成一篇教授任用资格论文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不知道这一“传统”始于何时,但在这本有关私法学大师的书中,却贯穿于整个20世纪,即便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其教授任用的资格要求也依然如此,不曾打过折扣。
被称为“法学宗师”的恩斯特·拉贝尔,他的教授任用资格论文《基于权利瑕疵的卖方责任》完成于1902年,并在同年出版。虽名为论文,但实际上是一本专著,它从法律史的角度展开,从罗马法到早期的日耳曼法,再到《普鲁士通用邦法》及《奥地利通用民法典》,这项研究也预示着拉贝尔先生未来会因以法律史、比较法和教义学为视角研究私法而取得卓越成就。拉贝尔借此取得教授任用资格的四年后,成为巴塞尔大学的教授,其后相继转赴基尔大学、哥廷根大学、慕尼黑大学。从1926年起到1939年,因感受到希特勒第三帝国的危险而移居美国时止,拉贝尔先生都在柏林大学任教。而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则为其一生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有一位私法学者获得教授任用资格是在希特勒上台的1933年,他是也被称为“法学宗师”的弗朗茨·柏默。柏默高中毕业的那一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4年至1918年期间,他一直在军队服役。战后,柏默到弗莱堡大学攻读法学,毕业后,他分别于1922年和1924年通过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33年,柏默发表了题为《竞争和垄断抗争:经济抗争权和现有经济秩序的法律结构问题研究》的教授任用资格论文,并从这一年开始担任弗莱堡大学的讲师。在此,柏默与经济学家瓦尔特·欧肯相遇,这次相遇也被当做是后来弗莱堡学派的起源。该学派的宗旨,在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去认识和落实自由市场经济的秩序原则,柏默最终与当局发生冲突,他的教授任用资格于1940年被撤销。直到战后的1946年,柏默接受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担任民商经济法教席的教授,才算是恢复了他的教授资格。
纳粹政权如日中天之时,战争的阴云笼罩着整个欧洲,“一张平静的书桌”很难觅得,做学问的条件益发艰苦。在法律史、比较法、法哲学及法教义学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赫尔穆特·科英,就是在1938年那样艰难的环境下,完全借助档案材料,在法兰克福大学完成了他的教授任用资格论文《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对罗马法的继受》。通过对档案材料的发掘,科英发现“共同体法”一词于1482年首次被一位刑事法官引用,迟至1503年,罗马法在法兰克福的胜利已成定局,因为在法院的档案材料中,突然出现了罗马法中“伤害之诉”一年时效或《查士丁尼法典》中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像这样精确且精致的研究,没有耐心与决心是无法完成的。科英也因此于1940年成为了法兰克福大学的终身教授。
在战争的特殊时期,对法学教授任用资格的要求并没有丝毫的放松,在承平年代更是如此。在德国,公认的法学家身份的核心证明,就是高质量的教授任用资格论文。作为公司法和劳动法两个领域的通才和专家,沃尔夫冈·策尔纳对上述经典观点很是认同,并在教授聘请委员会中一直强调这一点。而策尔纳自己于1963年出版的教授任用资格论文《私法人合社团中成员表决权的限制》,就被评价为优秀,对此做出评价的两位教授也都是大师级人物。策尔纳的贡献主要在于从整个体系中提炼出“动态限制”,即善良风俗约束、平等对待原则、公司目的约束、忠诚约束等。这与当时的主流观点大不相同,他的观点也因此不受重视。然而之后情况发生了巨变,在涉及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法、决议控制、公司利益和忠诚限制的司法裁判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却采纳了策尔纳的意见,且他的影响早已超出了德国国界。
这些私法大师的优秀,还在于能指导出同样优秀的学术传承人。给德国的经济政策留下深深烙印的恩斯特-约阿希姆·麦斯特麦克,其门生的研究大多延续了他的学术传统。麦斯特麦克的教授任用资格论文,涉及到康采恩法中的控制与责任的分离这一基本问题,而他的门生米夏尔·贝克尔就是在此基础上,研究用来保护股东免受公司管理者和公司大股东侵害的法律工具。学术的薪火相传,应该就是这个样子。
我们经常惊异于德国学术界的严谨与高质量,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我们去挖掘。在教授任用资格上的严苛,选拔过程中的一丝不苟,以及无论外界环境如何变幻也不曾中断传统的做法,都发人深省。漫画/陈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