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为什么没有资源(为什么是有资源的一方胜出)(1)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马克·格兰特。 (资料图/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10月31日《南方周末》)

为什么念过研究生的奔驰女车主宁可在4S店哭诉也不愿诉诸法律?为什么部分医患事故的当事人宁可“医闹”也不打官司?为什么工人在厂长卷款逃跑后宁可走上街头也不愿意走进法院?为什么往往是巨无霸企业向用户索赔而不是相反?

美国学者格兰特(Marc Galanter)在1974年发表的《为什么是有资源的一方胜出》一文为上述问题提供了启示。他把当事人分成两类,即单次当事人(One-Shotter)和重复当事人(Repeat Player)。单次当事人指的是偶然卷入诉讼的人,而重复当事人则长期打某类官司。雇员、医疗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行政案件中的原告大体上都是单次当事人,而雇主、保险公司、行政机关和财务公司往往是重复当事人。一旦有了这个分类,就可以比较两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优劣。格兰特推测,重复当事人几乎在所有方面都占优势,是诉讼中拥有资源的一方。

有的人为什么没有资源(为什么是有资源的一方胜出)(2)

《为什么是有资源的一方胜出》 (资料图/图)

首先,重复当事人已经在诉讼中积累了很多经验,而单次当事人往往是因为意外卷入诉讼,对诉讼过程十分陌生。重复当事人常常要打某类官司,因而早有准备,甚至准备了格式合同文本,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单次当事人往往毫无准备,出事后才匆匆忙忙地去看格式合同的条款。

其次,重复当事人因为常常要打官司,会形成专业知识上的优势。他们会有很好的渠道找到这个领域最好的专家。他们也知道法律中的某些部分对他们最为重要,会将这部分的相关法律研究透彻,甚至专门成立相关的法律部门,形成专业优势。

最后,重复当事人可以有策略地选择是获取现实利益还是改变规则。因为它要面对大量同类诉讼,在它认为胜诉机会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同对方和解,从而不会在普通法的先例上留下痕迹。而在它认为胜诉机会很大而立法对这个新问题还没有规定时,就会全力以赴地进行诉讼。一旦胜出,则战果不仅是这场官司本身,而是立法上的胜利。按照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此后所有类似的案件都会照着有利于重复当事人的方式办理。相反,单次当事人只打一次或者几次官司,当对方提出和解时,几乎没有策略选择的余地。顾名思义,单次当事人必然对单次诉讼或者调解的结果更感兴趣。

格兰特的这个分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按照他的分析,法院在分配正义这一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即使法律、法院、法官绝对公平,诉讼结果仍然无可避免地会向社会中更拥有资源的一方倾斜。即使向单次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只能稍稍改善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一言以蔽之,司法并不是一个公平的游戏。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这道防线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格兰特只是推测,但却为后续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解释框架。这个想法是如此具有革命性,以至于将这个框架变得操作化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各国学者纷纷用经验数据检验他的假说是否正确。一项2003年的统计表明,发表在主要期刊上的此类文章已达到184篇。《法律与社会评论》还发表专号纪念这篇文章的发表,文集同时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这篇文章成为当代法律社会学引用量最高的论文。

为什么格兰特能够提出这样的分类?他成功的钥匙在哪里?他在文章的开篇写道:“法律制度的绝大多数研究都从规则一端开始,然后沿着制度实施,去看规则对当事人的影响。我想要倒转这个顺序——从望远镜的另一端观察,看看不同种类的当事人的差别,以及这种差别对制度运作的影响。”常规视角是看诉讼制度对当事人的影响。反向视角,是从当事人这一端理解诉讼制度的运作。

反向视角是转换视角的一种比较极端方法。通常我们会从不同的视角来观察——法律社会学本身就是从法律的外部来研究法律。但将视角完全颠倒过来是要打破常规的。格兰特是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更是反向视角的大师。他的作品《法院的辐射效果》也运用了同样的方法。当时,法院研究的主旋律是如何通过降低诉讼费、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让纠纷更加接近司法,使案件与法院匹配。用格兰特的话说,这是向心的努力。而《法院的辐射效果》则选择了相反的方向,用离心的方式看法院,关注法院的裁决如何辐射到社会中。乍一看,这样倒转只是关注法院作出的裁决,似乎没有什么新意。但他敏锐地指出,传统的研究只是关注这些裁决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落实。但在离心的视角下,法院的裁决不过是信息。辐射效果意味着社会并不是真空或者处女地,而是已经存在着不平衡的社会秩序和结构的焦土。法院的决定只不过重新塑造了社会上原有秩序中的规管方式和权利关系。他用的词是塑造,而不是厘定,因为没有办法重新界定。这种信息只是起到辐射效果,最多改变了在这种秩序中重新谈判或者和解的方式,当事人要么或者拒绝谈判,要么提出要求、改变规管的方式,要么或者抵制规管。这种信息不会直截了当地起作用。

这样看来,法律就不像奥斯丁所言,是主权者的命令,甚至也不是限制或者引导,而不过是离散的信息。聆听者所处的位置和前见决定他们如何解读这些信息。具体而言,除非法院散布的信息能够被潜在的行动者接纳、理解和使用,否则无法直接赋予当事人权利或产生类似效果。因此,司法决定只是发出信号,其含义决定于纠纷当事人拥有的信息、技巧和资源。一言以蔽之,司法决定的含义不是由法院或者学者专家说了算,而是要看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如政府、医院、学校、企业等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些司法决定。法律和法院传达的信息是弥散的,只有放在当事人和决策人的主观印象、知识、前见、经验、技艺和资源的背景下才有意义。这些创见最恰当不过地解释了: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只带来“空泛的希望”?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性案例成效不彰?为什么行政复议的效果不好?在行政复议中,主事官员往往容易感受到重复当事人的威胁,因为它们拥有机构资源,可以进行持久战。而主事人不需要将贫弱的单次当事人放在眼里。我们常常归咎于顽固保守势力的强大。真正的问题可能出在我们身上:格兰特提出的辐射效应帮助我们看到现实存在的既有秩序和民间规则,而我们原来可能过于理想化或者精英化地相信法律的力量。

遵循常规思维,即使有所发现,可能只是在前人已经开辟的道路上增砖添瓦,修桥补路。运用反向视角,虽然成功的机会极微,没准有路径突破式的发现。世之奇伟、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需要另辟蹊径。反向视角,需要有突破常规的大胆,甚至是白痴的痴迷或疯子的疯劲。格兰特当年完成雄文,居然几年都找不到期刊出版,可见路径突破式的研究和已有的研究是多么的格格不入。但做学术研究,这也许是开天辟地的一步。

贺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