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非法营运车辆整治(浦城县关于整治非法营运规范城区客运市场的通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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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客运市场管理,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城区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规范城区客运市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经销商和个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包括电驱动或燃油驱动)三轮车。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牌机动三轮摩托车(包括电驱动或燃油驱动)上路行驶,严禁未经三轮摩托车驾驶培训,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人员在道路上驾驶三轮摩托车。对无证、无牌机动三轮摩托车(包括电驱动或燃油驱动)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禁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机动(包括电驱动或燃油驱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对加装动力装置的,将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禁机动车(包括电驱动或燃油驱动)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为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对非法改装机动车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产、销售环节为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拒绝接受行政执法人员检查,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管理相对人应当依法反映诉求,遵守《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和我县《关于严厉打击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等规定,如果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有扰乱交通秩序、妨碍公务、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公安部门将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非法营运举报投诉电话:2885110

浦城县交通运输局、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市场监管局

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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