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0日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青岛市司法局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将规定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17日前反馈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邮编:266000;电子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青岛市证明事项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青岛市证明事项规定(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市证明事项规定

本报5月20日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青岛市司法局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将规定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17日前反馈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邮编:266000;电子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该规定所称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管理服务对象)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登记等手续和获得社会保障、救助等社会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公证、鉴定、评估等中介专业服务等需要提供的法定材料。下列14项事项纳入信息共享服务互换平台管理: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税收信息;金融许可信息;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司法判决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公证书信息;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社会养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单位、缴费年限、缴费明细、缴费基数、领取养老金等信息,医疗保险等信息;工伤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等鉴定(认定)信息;其他许可、确认、登记备案等信息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求纳入平台的其他信息。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纳入信息共享服务互换平台的信息目录。

另外,推行证明事项网上办理,提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管理和服务。(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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