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话叫:当兵吃粮,卖命拿饷。又有兵法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什么说当兵为了吃粮?这当兵的人吃的粮,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不同吗?古代政府,又是怎么解决军队的吃饭问题的?今天,咱们就回到汉代,一起来看看当时的军人的粮食问题。
一、汉代军人饮食实行国家配给制与自耕农、手工业者、商人等社会阶层相比,汉代军人饮食生活,在内容、制作方式等方面,虽有分歧,但并不会有显著的差异。如北方的军人,自然会象其他阶层的民众一样,饮食主要以面食为主;而南方地区的军人,可能就会以米饭为主;至于肉食、蔬菜、水果、饮料等方面,估计也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手段,“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些微差异,如军人征战正酣时,或许无暇象平时那样,或象和平状态下的其他社会阶层人士那样,热饭热汤热水齐全,断粮、生食等现象,可能经常发生。那么,汉代军人与普通民众相比,饮食生活的最大差异是什么呢?
汉代画像石中的战争画面
二者的最大差异,就在于饮食的来源截然不同。汉代时,普通社会民众的饮食来源,依其身份、职业的不同,各有不同。如自耕农,其饮食主要来源于自己的劳动收获交租后剩余的粮食;城市里的普通市民,如手工业者、商人等,其粮食主要是从市场上购买而得。汉代时期的军人,其饮食,特别是主食、副食、盐等,皆由国家统一供给,而且还有一定的月供给标准,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二、汉代国家供给军粮的标准据严尤、赵充国等大臣的奏议,汉代军粮的供给标准是:平均每人每月的配粮标准,大致在1.8石至 2.66石之间。汉代一石,约相当于现代59.9市斤,也就是说,汉代时,国家每月配给一名军人的粮食,大致在107.82至159.33市斤之间。
赵充国画像
考古出土的居延汉简也记载,汉代屯扎居延的边兵月粮的发放量,有2.6 石、2.2 石、2 石、1.8 石等记载。若考虑有时发放含有许多杂质的毛粮,有时发放的是经过加工达到一定标准的成品粮,汉代军士每人每月发放的成品粮,约为2石左右。
汉代居延烽燧遗址
居延汉简之所以记载5种粮食发放标准,原因可能有多种,最有可能的原因,或许与发放口粮时,各地所用的量器大小不同有关。这一现象似乎也反映出,尽管汉代帝国中央政府多次颁令,统一度量衡。但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度量衡始终难以做到完全整齐划一。
出土的汉代量器
国家分配给军士们的粮食的发放办法有两种:一是兵卒个人自取,二是按口粮标准发放到戍所,然后统一分配食用。
三、汉简记载的粮食发放数量与季节、任务的关系居延汉简记载的汉代军士每月配给粮食的发放,依季节的不同,而有数量多寡的浮动。这一现象可能与发放粮食的时间,及士卒承担的任务繁重或轻松等因素有关。
居延汉简有关记载显示,一般情况下,每年的五到十月,因白昼较长,且为夏、秋粮收获季节,粮源充足等原因,口粮发放的标准,可能稍微提高一些。每年的十一月到来年的四月,因白昼较短,季节偏冷,军士们的活动量偏小,口粮发放的标准,可能稍微下调一些。后世“忙时吃干,闲时吃稀”的粮食分配和食用方式,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汉简中也有某年四月本应少供给,却提高供给标准;某年七月本应多供给,却降低供给标准的特例记载。前者,竹简记载原因是“田卒剧作”,即屯扎于此处的军士(因他们有战事时作战,无战事时从事耕作,故称“田卒”),从事繁重劳作(或指耕作繁重,或指军事训练繁重);后者未说明原因,或与其时军士们从事较轻的训练或劳作有关。
四、汉代军人的副食品亦由国家供给汉代时,除粮食(主食) 由国家供给外,军人们的副食品(除米、面主食外的其它食品、菜果、调味品等),也由国家统一供给。睡虎地秦简记载,国家不仅分配给军士们粝米、稗米等主食,还负责供应菜、羹、酱、葱、盐等副食品。
汉代制盐画像砖
居延新简、居延汉简中,汉代供应军人食盐的记录非常多,它象粮食一样,按月供给;每月供给的食盐,通常是3升。
除实物直接分配供应外,有关考古文献还记载,有的副食品,国家不直接分配实物,而是发钱,由军士们自行到市场购买。至于购买的种类、内容,随军士驻扎地域和个人意愿而定。如《居延汉简甲乙编》记载,国家按月给将士们发放菜钱、肉钱。《居延新简》则记载,军人们经常到市场自行购买的副食品,主要有鸡、骆、脂、酒等。
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考古出土文献,对汉代时期国家对军人副食品供应标准,皆无明确记载。这可能是文献缺乏记载,也可能是因当时生活水平低下,国家只能保证军人的主食、盐标准供应,其它副食品则未制定具体的供给标准。各部队副食品的获得及优劣,或取决于该部经费充裕与否,及驻守官兵的种植、养殖的好坏等因素。
文史君说汉代时期,为保证军队成为维护国家政权的中流砥柱,对军队的粮食(主食、副食),实行国家供给制度,以保障军队能将充足、主要的时间、精力,用于军事训练、作战。为保证供给制度的顺利实施,汉代国家对主食,及副食中的盐的配给,制定有明确的供应标准数量,并配套制定、实施严密、苛刻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惩处各种违反粮食供应制度的犯罪行为。这充分体现出汉代历代统治者对作为维系政权存在重要基石的军队的高度重视和关切。
当然,国家虽负责供应军队的饮食(主食、盐主要发放实物,且每月有固定的发放标准;肉、菜等副食品,主要采取发放货币,由军士自行至市场购买;也有少量副食品,系由军士不作战时,劳动种植、养殖获取),这只是和平时期的一般特征;若战乱,或国家虚弱衰败,或劳师远征,军队的粮食供应,或难以完全由国家供应,而主要采取就地解决,如抢夺敌方军粮物资,掳掠所在地民众等方式。
参考文献1.(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作者:浩然文史·投稿作者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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