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提供哪些证据(起诉期限怎么计算)(1)

民告官,即公民、企业、其他纠纷因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行政行为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给予行政赔偿、补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期限要求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提起诉讼的期限被称为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且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断、中止、延长。而行政诉讼的期限被称为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现行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并且,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制度。但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原因而耽误的,耽误的时间可以从起诉期限内扣除。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形耽误的时间可以自起诉期限中扣除:

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进行协商解决问题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程⼒诉辽宁省灯塔市⼈民政府⾏政强制并赔偿案【(2016)最⾼法⾏申4082号】、涂跃进与湖南省南县人民政府土地强制征收赔偿纠纷再审案【(2019)最⾼法⾏申7892号】、富名公司与惠东县人民政府其他资源行政管理纠纷再审案【(2019)最⾼法⾏申5549号】、潍坊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全福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法⾏申5229号】等案件中,明确认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扣除。以此点主张从起诉期限中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人需举证证明被耽误的时间确系与有对争议问题进行处理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就争议问题处理进行协商、并且有理由相信该国家机关会对争议问题进行处理。具体证据包括:1.行政相对人向有权国家机关送达的要求解决问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送达凭证;2.有权国家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争议问题进行了协商,可以是有权国家机关明确表示处理的回复、相关协商沟通往来文件或其他证明协商过程的证据。如果有权国家机关已经明确拒绝处理或者收件的国家机关没有处理争议问题的职权,那么扣除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2.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有关、可能影响行政诉讼的事项进行民事诉讼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赵瑞萍、赵禧与仓⼭区政府⾏政强制再审案【(2019)最⾼法⾏申1292号】王振⽅、汤阴县⼈民政府再审案【(2019)最⾼法⾏再16号】张⽂亭、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府再审案【(2017)最⾼法⾏申906号】、⾕梅青等与舞阳县⼈民政府等房屋⾏政登记纠纷再审案【(2019)最⾼法⾏再14号】、三门峡市陕州区⼈民政府、陕州区⾃然资源局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地⾏政管理再审案【(2019)最⾼法⾏申6862号】等案件中,明确认为:起诉期限设定的⽴法初衷,在于防⽌⾏政相对⼈怠于⾏使诉权,故在再审申请⼈已就相关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间应当依据⾏政诉讼法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予以排除,⽽不应计⼊起诉期限。扣除的民事诉讼期限为自民事起诉状被法院接收之日起至终审民事判决、裁定送达起诉人之日止。民事起诉状被一审法院接收之日,以法院立案庭出具的收件文书上载明日期为准;终审民事判决、裁定送达之日以法院邮递文书被起诉人签收之日,直接送达的,以签收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笔录上载明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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