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品丢失赔偿问题

随着快递的发展以及普及,快递邮寄物品一方面简化了很多繁琐的程序,另一方面也产生出了快递丢失的纠纷。在快递丢失时,很多人都会束手无策,下面我们对快递丢失进行展开讨论:

为避免出现快递丢失的情况,邮寄快递时尽量选择口碑较好,知名度高的快递,明确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明确邮寄的物品,尽量选择保价。

一、快递丢失后先要固定证据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寄件人主张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寄件人要保存好能证明物品实际价值的凭证等资料并对邮寄的物品的真实性进行举证。

二、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员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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