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中国7%的人姓张,月梅又是女性常用名字,我的名字就普通到重名处处有。在网上搜索一下,成千上万地跳出来,仅人人网上就有387个叫张月梅的用户。
在微信公众号上,也不仅有我的公众号《张月梅的商标文》提供普法知识,也有其他多个月梅提供的各种内容。
所以,有人要准确地找到我,需要加上很多的附加条件,相貌、年龄、籍贯、职业、身份证号等等。假如只知道名字,即使我站在你面前,你也没办法确信我就是你要找的那个“我”。
而我,如果不拿出身份证、不找人来作证、或者不提供其他证据,如我可以打开我的公众号等,仅凭口头声明,也没有办法证明我就是你要找的那个“我”。
证明我是“我”,听起来很矫情,其实真的很严肃。在法律问题上,证明你是“你”,我是“我”,你妈是“你妈”,从来都极其重要,来不得半点马虎。
因为很多权利,只有你能行使,或者你妈能行使,或者你授权给我行使。
比如,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涉及姓名权时,证明你是可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姓名的那个“你”,就是必须的。
随意举个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例子,假定是周迅吧。作为中国当代著名的女演员,周迅的名字和脸孔是很多中国人熟悉的。假定××公司来注册“周迅”二字为商标,声称其已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权,并提交了授权书。授权书上写明:本人周迅,身份证号×××,授权××公司使用本人姓名注册商标,但是没有照片。
那么问题来了,这份授权书确实是一个叫做周迅的人签署的,但在没有身份证或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怎么能确定这个身份证号下的周迅是演电影的那个周迅,而不是某个卖土豆的周迅呢?
再举一个经过诉讼的例子。该案中某公司提供了名人的护照,但没有提交授权书,因此其以侵犯他人姓名权为由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具体案情就不介绍了,只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抄录如下: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是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具有特定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应当由自然人本人进行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主体进行行使。本案中,根据索尼亚公司在评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及原审的庭审陈述,其并未获得Sonia Rykiel女士的相应授权,而且对人身权的行使在无法定默示许可的规定下,一般应当以自然人的明确授权为认定要件,这也符合人身权的基本保护规则。虽然2001年《商标法》中对异议人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进行限定,但是对法定权益的保护应当符合具体部门法的一般性规定。基于前述对姓名权行使的相关要求,显然索尼亚公司不具有依据Sonia Rykiel女士的姓名权提出在先权利的主体条件,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实就这两种案件情形而言,如果该公司真的是名人授权使用其姓名的公司,能得到身份证(复印件),能得到护照(复印件)一般也能拿到授权书。之所以没有同时提交两份证据,我个人认为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证明你是“你”及你已授权“我”的重要性。
所有的权利终究要落实到一个具体的主体上,对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更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主体。所以在行使权利时,第一要务是要证明你是权利人,即:你是“你”,你妈是你妈,如果还牵涉到其他人,还必须证明你授权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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