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妇女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宪法》是根基,《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主体》。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妇女在各方面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法律赋予女性在工作中的“特权”和婚姻家庭中的“特权”
女性在工作中的“特权”,主要体现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即使无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特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产期特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哺乳期特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权”
特定时期,离婚“特权”——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时,当子女小于2岁时,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女性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时,有权请求补偿。
女性生育自由——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腹中胎儿继承权——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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