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戴女士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其位于龙湾区景秀湾花园综合楼的房子,拥有合法产权,但供电所迟迟不予办理供电事宜,让她与小区物业协商供电事宜,而物业则表示戴女士房屋有独立合法产权,供电事宜应由供电局负责,双方推托之下导致该房屋一直无电可用。

业主家水电该不该由物业维修(买了房却用不上电)(1)

这处位于龙湾区景秀湾花园综合楼的房子是戴女士10多年前从房开公司手中购买的,综合楼的大厅为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大厅周边的部分独立房间则由个人所有,戴女士购买了其中一楼和二楼共5个房间。

由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戴女士也没发现该处房屋一直未通电。近期戴女士准备将该处房屋进行出租时才发现未通电,于是便前往龙湾区供电局申请开通供电,但供电局却以戴女士房子地处小区综合楼,属于物业供电为由拒绝了戴女士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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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女士:带到电业局三证都带过去,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都带去报起来,过几天他说不行怎么样?他给我们说整个一楼到三楼店面全部都是物业收的,不是他的,电都是物业的电,他说我要装一个变压器成本怎么样怎么样的,电业局是这样推到物业。

物业说这个不是他的,他说这个你合法合理的,有房产证有土地证的,肯定是电业局装的,大家都是电业局装的,他这样说,所以一直拖到现在都还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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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戴女士沟通协调供电事宜,记者首先来到景秀湾花园业主服务中心。

景秀湾花园物业主任邵先生:物业是没有权利去接这个电的,你们申报电的话都是由电业局去申报的,你应该懂这个道理的,你们家里装电表、装水表都是直接去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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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邵主任认为戴女士的房子是拥有合法产权的私人用房,相关的供电事宜应由供电局负责。于是记者又来到了温州供电公司龙湾供电分公司状蒲供电所,状蒲供电所副所长陈佳兵表示,根据小区综合楼的原始设计图纸显示,整个综合楼由小区4号专用变压器供电,而目前4号专变属于公共资产由小区物业管理。

戴女士虽然拥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但由于位置还是属于4号专变供电范围内,所以戴女士的用电需求还是应找物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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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蒲供电所副所长陈佳兵:我们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就是由业主委员会跟他们继续协议沟通好了,你先给她送电,万一纠纷你们自己再解决。第二个方案,就是你把这个专变由你们物业移交给我们电力部门把它变成公变,那我们就可以给你装个表,由我们来给你供电,这个是我们给戴女士的方案。

记者:物业是不是不同意把这个4号给你们?

状蒲供电所副所长 陈佳兵:这个我们目前还在协商当中。

记者:那你们不能够专门拉一条线过去吗?因为她这个也是居民用电,不是高压电之类的。

状蒲供电所副所长陈佳兵:这个还是有一个专变供电区域和公变供电区域在的,如果说你是在专变供电区域内的还是必须得由专变供电,我们是严格按照我们的规章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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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兵表示,按照《温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戴女士房屋的用电只能通过4号专用变压器供电,而供电所只有在物业将4号专变移交给供电局变成公变后才能为戴女士安装独立电表。但无论是直接到4号专变接电还是移交变压器,均需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的同意,但物业已明确表示不管戴女士房屋的供电事宜了,事情陷入了僵局。

那么,为何业委会对于戴女士房屋的供电事宜不配合呢?记者又找到了曾经调解过该事件的龙湾区蒲州街道雁湖社区党委书记黄爱光。从黄爱光口中记者得知,景秀湾花园的许多业主认为戴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应为小区的公共用房,戴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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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湖社区党委书记黄爱光:商户来说,房产证红本拿在手里这个我们要认的,我们跟业委会说的时候。她商户也如同你这里四百多户一样的,是你的合法业主,所以接电不接电,对于你们来说,合法产权证不能够阻拦他们,意思就是不能给电业局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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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经历过,他说我们对这个有争议,但是我们跟他讲,倘若这个小区建起来以后你对于房开给你的公共面积比例如果是少了,那你再去告房开,跟这个是两码事,对这个商户的,人家她也是无辜的,你们不能够阻拦他们电业局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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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经过多次调解,但戴女士房屋供电一事还是未能得到解决,那么戴女士可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邵柏瑜律师。

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柏瑜:因为戴女士对其房屋有合法的产权,所以戴女士有权要求对其房屋提供一个供电服务,鉴于戴女士的遭遇,我觉得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第一,根据民法典236条以及273条的规定。

变压器属于小区的共有设备,戴女士享有相关的权利。当戴女士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戴女士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排除妨碍,本案中戴女士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物业配合办理供电手续,第二,鉴于上述房屋供电手续无法办理不符合戴女士,当初购买房屋时,居住或者经营的基本要求,根据民法点563条法定解除的条件,戴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房屋出卖人返还房款。

文章来源:温州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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