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普法网怎样做一名法律的守护者,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法律小常识10条简短?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法律小常识10条简短(法律小知识)

法律小常识10条简短

来源:中国普法网

怎样做一名法律的守护者

——观《黄克功案件》有感

电影《黄克功案件》讲述的是1937年在延安发生的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而枪杀女青年刘茜的案件。黄克功是红军师团级干部、战斗功臣,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入党。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在二渡赤水的娄山关战役中立大功。他“自恃年轻有为,立过战功,比较骄横”。

刘茜则是由太原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的16岁女青年,在友仁中学读书时,思想进步,是民族解放先锋队负责人。卢沟桥事变后,她响应党的抗日号召,在党组织的护送下,冒险通过敌人的一道道封锁线到达延安。到延安后,在抗日军政大学第15队学习,是“年龄最小,表现最好”的学员。

两人在抗日军政大学经过接触,渐渐恋爱。之后,陕北公学成立,刘茜所在的第15队拨归陕北公学,刘茜也转入陕北公学,两人接触少了,关系渐渐疏远。后来,黄克功见刘茜与其他男同学来往,心怀嫉妒,去信责备并要求立即结婚。刘茜渐生反感,之后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则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由此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案件。

这起案件对我们司法工作者有四个启示。

第一个启示是司法总是为当时的政治服务的。

黄克功案件发生时,陕甘宁边区刚成立,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在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公开公平审判,确实是一个难题。

面对这样的难题,该案的审判长雷经天采用公开审理、民主判决的方法审判此案。评议时,黄克功的战友提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因此,他反对判处黄克功极刑。

面对这样的意见,雷经天高瞻远瞩地看到了苏维埃时期与边区时期的不同。案发时,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正在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未来的革命能否继续成功,正需要这些青年。如何做到“两碗水端平”,如何保障人人平等,使党的事业有源源不断的接班人,是当时最大的政治。正是如此,雷经天才会说,如果不判处黄克功死刑,就是判了我们未来的死刑。而对今天的司法工作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就是最大的政治,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就是不折不扣全面依法公正审判。

第二个启示是审判工作始终要以事实为依据。

这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要一丝不苟地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案件发生后,黄克功开始一言不发,之后向贺子珍说是枪走火了。这时陕北公学的学生在游行,国民党的报纸借机诋毁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面临极大的压力。面对这样的压力,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并没有匆忙审理。公诉人通过对案发地仔仔细细地搜查,找到了两个弹壳。检验人员再次检查,在尸体上也发现了两个弹孔,从而以翔实的证据推翻了黄克功所谓的枪走火的狡辩。正是有这样扎实的事实,最后的判决结果才能说服人。

第三个启示是司法公开是公信力的来源。

所谓审判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案件中,公开是多方面的。一是审判在党校的操场上,所有群众都可以到场看到听到。二是组成的合议庭,除了审判长,还有黄克功的战友、陕北公学的学生代表、边区的群众代表。三是审判中除了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还有不同群体的代表进行发言。合议庭评议时,也不是审判长一个人说了算,每个人都平等发表意见。对于黄克功战友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意见,审判长也没有独断专行,而是以“判了自己三个死刑”、“不判黄克功死刑就是判了我们未来的死刑”等道理服人,这也是审判理由的一种公开。

第四个启示是始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得知国民党曾对杀妻的张灵甫进行赦免后,黄克功写了信要求审判长交给毛泽东。审判长接到这样的要求,感到非常为难。

在影片中,黄克功曾是审判长的救命恩人,他当然愿意把信交给毛泽东争取特赦。但审判长也知道,黄克功的案件显然是难有挽回的余地,中央要求边区高等法院独立审判,就是不愿意发表意见影响审判,而把信交给毛泽东无疑是将难题交给了他。尽管两难,但审判长最终还是把信交给了毛泽东。这样做的唯一原因是,虽然审判是由边区高等法院进行的,但黄克功是军人。作为一名战时的军人,虽然他是一名被告人,但他向毛泽东申请特赦也是其权利,因此,审判长必须转交信件。这充分说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电影还有许多其他启示,但该案最重要的一个启示,就是不论功劳有多大,职位有多高,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