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人”,是前几年(确切地说是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网络上流行的新词,意思是令人哭笑不得、令人震撼。用“雷人”来形容某些不适当的言行,带有否定的倾向和贬义。“雷人提案”就是指那些被认为是多少有一点可笑、经不起推敲的提案。最近一些年来,几乎每年两会期间,都会有人把全国各地两会上出现的“雷人提案”列出一个排行榜,加以展示。
本来“提案”专指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提交(平时也可以提交)的意见建议的一种文体(共三种,另两种一是只能在开会时提交的大会口头或书面发言,一是常年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但“雷人提案”也泛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议案、建议。
什么样的提案称得上是“雷人提案”呢?从多种媒体列举的案例来看,被提到的次数较多的雷人提案有: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关于发行1000元面额的钞票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吴刚提出的将“人民币”改称为“中华元”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倪萍提出的立法封杀“山寨现象”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的实行每周4天半工作制的建议;张晓梅的另一个雷人提案是建议将“妇女节”改为“女人节”;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提出的用4000亿元住房公积金买汽车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刘顺妮提出的发行“国家公益性赛马”的建议,等等。
雷人提案都很“感性”
雷人提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们都非常感性,而缺乏深入调查研究;一望而知,它们是道听途说、有感而发、即兴创作的产物。虽然代表委员议政和学者做学问是不一样的,在政治、法律、道德等等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意见建议都可以提,即使别人或者自己提过的意见建议还是可以再提,但如果能够作比较深入的研究,至少他们的意见建议就可以更多建设性而不那么“雷人”了。
毫无疑问,代表委员提出议案提案应是一种十分理性的行为,必须通过深入调查考察,在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还要查找大量资料进行充分研究,不仅了解参政议政的对象即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已经就相关问题做了什么,了解理论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已经发表了什么意见,也了解其他的代表委员已经提出了什么建议,以确保自己的意见建议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尽管按照伏尔泰的名言:“我誓死反对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原则精神,人们应当尊重“雷人”议案提案的权利,但作为两会的代表委员毕竟是在代表公众发表意见,应当更理性一些、专业一些,力求使提交的议案提案具有严肃的、庄严的政治意义。
“雷人提案”古已有之
有一些评论者对雷人提案颇多微词,甚至有人要求罢免提出雷人提案的代表委员。其实,这种要求多少有一点少见多怪,代表委员也不必因为提出了雷人提案受到非议而感到不安,因为“吾道不孤”,古今中外都有这样的“雷人提案”。
在一定意义上,今天的代表委员和我国古代的言官在职能上有相似之处,那就是要就国家治理提出意见建议。在我国古代,言官的选拔标准也是比较高的,比如在宋代,按照司马光的说法:“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专门负责参政议政的官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必须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形象,必须了解政治体制规范、具有“参政议政能力”。按照这样的要求选拔言官,自然会产生很多优秀言官,但欠缺参政议政能力的言官也还是有的,他们也有不少“雷人提案”留名青史。
比如说,北宋庆历年间,鉴于蜀中有一种罗江狗忠勇无比,有言官建议以此狗替代宫中卫士。南宋时,因为天旱,有言官奏请皇帝禁止天下宰杀鸭鹅,理由是鸭和鹅都需要水,如果人间存在着大量鸭鹅,老天爷考虑到它们的生存需要就会酌情尽快下雨。无独有偶,为解决天旱问题,明朝的一位言官则建议百姓禁吃青蛙,其逻辑依据同上。雍正年间,为了提高人口出生率,一位言官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让尼姑还俗,结婚生子;二是凡有民女二十未嫁的地方,政府一定要提供速配服务。雍正时还有一位言官针对社会上一些人横骑骆驼的现象,建议政府出台一份《关于禁止横骑骆驼、以防堕地的决定》的文件。据张鸣《古代“言官”的可笑言论》(见《法制博览》2009年第12期)一文的考证,古代言官提出这种雷人提案,也是他们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认真一些总是对的。
美国的“雷人提案”更雷人
不过,中国的雷人提案与美国的雷人提案相比,那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日本议员的提案也是雷死人不偿命的。
可能许多人都在网络或者报纸上看到过一篇《笑死人不偿命的美国搞笑法律》,文章辑录了许多“雷人”的法律条款,比如说,在西弗吉尼亚州尼古拉县,法律禁止神职人员布道时讲引人发笑的幽默故事。波士顿一条法律中则称,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3块,否则该奔丧者将面临处罚。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禁止饲养长颈鹿的人将长颈鹿拴在电线杆上。在加利福尼亚州《熊权法规》里有十几条保护熊的条文,其中一条规定:“熊有权以它自己的方式来观察你,如果它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请你尽快走开。”加利福尼亚州的帕洛阿尔托市一条法律规定:“在墙壁和其他任何物体的垂直表面溜冰是违法的行为”……
乌克兰议会的肢体语言也很雷人
和我国的雷人提案不同的是,美国的这些雷人提案已经不是个人的“感性认识”,而都是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为什么这样的法律会有人提出而且会被立法机关通过呢?笔者还没有作出专门研究,但我认为这样的法律的存在也是有意义的。
第一,美国的“代表”、“委员”也拥有提出“雷人提案”的权利,他们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尊重和保障。就是说,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什么样的法案都可以拥有被通过和实施的权利。
第二,美国人非常富有幽默感。虽然政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严肃的,但本质上政治也是一种游戏。笔者多年前参观加利福尼亚议会大厅时了解到,最初在那里开会的议员们不仅一言不合就会拳脚相加,还有的人直接拔枪射击。但就在那种“你死我活”的利益博弈间隙,也常常有一些雷人提案来松弛一下人们的神经,岂不是充分体现了美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丰富多彩?无疑,幽默感也是好东西。(原载2009年3月17日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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