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全民学法懂法知法,才能全民守法遵法敬法畏法。实践中,法院说理式判决,往往更能使人心服口服,赢者悦输者服。普法者能及时回应读者对普法案例及分析的评论,同样是普法的捷径,均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如有案例,某男以与女子发生关系为条件,帮女子找工作,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到公女子心仪的公司上班,女子无奈与男子发生关系,好多读者以"胁迫“为由,认为男子涉嫌QJ罪;再有案例,女子明明已被公司录用,知情的公司行政职员并没有把这一消息告知女子,却以帮忙入职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也有为数不少的读者,以欺骗为由认为该行政职员涉嫌QJ罪。
首先针对上述案例提出自已的观点,就是法律意识滋生的萌芽,如果针对读者的问题,从法律专业者的角度分析并点评,就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离全民树立起法律意识,营造普遍守法的法治环境为时不远了。以下结合案例,就前期读者普遍关注的问题:”QJ罪的胁迫手段“再分析,敬请阅读指导。
【简要案情】30多岁的女子小丽正在大巴车上扒窃时,被男子王某当场抓住。大巴车到下一个站点时,王某与同伙刘某以将小丽送派出所为由,将小丽带下车。
可是,两人却把小丽拉到一个废弃的砖窑里,说送派出所太便宜了,先揍她一顿再说,然后送派出所也不迟。于是,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
小丽非常害怕,求饶道:“大哥,你们只要不打我,不把我送到派出所,让我干什么都行。求求你们,放了我吧!”两人一听就说,干什么都行,让你陪我们玩玩行不行?小丽点头答应。
于是,王某与刘某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后离开,小丽越想越委屈,心想即使自己因盗窃被抓也不能放过这两个禽兽,待王某与刘某走远后,小丽整理好衣服,到附近派出所报警并自首。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敬请指正和指导。
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的理解QJ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从QJ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
QJ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里重点讨论本罪的手段之一“胁迫”,首先应明确的是,QJ罪的手段与抢劫罪的手段具有同质性,即必须足以达到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如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这里的胁迫同暴力一样,都要达到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这才是本罪的胁迫。实践中,轻微的胁迫,如,如果你不跟我发生关系,我就让你进不了公司入职。这也是一种胁迫,但不是QJ罪的胁迫,因为这样的胁迫没有达到足以让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对于被害妇女来说,完全可以不入职公司,也不能拿自已的身体来交换,即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妇女来说,还有得选择。
因此,QJ罪的胁迫与日常生活用语的胁迫,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一有胁迫并发生了关系,就认为,胁迫下发生关系就是QJ,这样的观点有成立。
针对读者的疑惑,顺便谈一下“诱J”,其实这并不是规范用语,只是日常生活用语而已,至于“诱J”是否构成QJ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这种欺骗达到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使得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这种欺骗是QJ罪的手段,为其他手段之一。如利用封建迷信、利用治病等QJ妇女的就是适例;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如妇女动机被骗,你跟我发生关系,事后给你一千块钱,妇女同意,事后男子反悔。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也有欺骗,但由于动机被骗,发生关系过程中没能QJ罪的手段行为,因不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本罪。
评价本案● 小丽涉嫌盗窃罪
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共有五种行为类型,其中“扒窃”是五种行为类型之一,有观点认为,扒窃型盗窃罪为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扒窃的就是盗窃罪既遂,无论是否盗得财物。一般盗窃未遂的不具有可罚性,但对于扒窃型盗窃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一旦扒窃失败,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或隐匿罪证,往往会对抓捕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存在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认为扒窃型盗窃罪是行为犯,似乎有道理。
但另有观点从法益侵犯及保护角度出发,既然没有盗得任何财物,虽然有法益侵犯的危险,但并没有实质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考虑到扒窃型盗窃罪的实质危险性,因此,对于扒窃型盗窃罪,即使未遂也应处罚,从刑法条文上来看,处罚盗窃罪未遂也有障碍。
具体本案,无论认定小丽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小丽均涉嫌盗窃罪。
● 王某与刘某涉嫌QJ罪,具有轮J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两人以上轮J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以实施暴力相胁迫,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这种胁迫程度足以使得小丽不敢反抗,可以评价为QJ罪的胁迫,王某与刘某趁小丽不敢反抗,与小丽轮流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QJ罪,具有轮J的加重处罚情节。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重点就读者普及关注的QJ罪的“胁迫”及“欺骗”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回答。本案中,小丽涉嫌盗窃罪,王某与刘某涉嫌QJ罪,具有轮J的加重处罚情节。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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