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因开销太大,基础工资已经入不敷出,魏某先后4次将自己管理的建筑工的28吨脚手架钢管,以低于市场价格盗卖给某钢材店,非法获利40000元。经认定,28吨脚手架钢管的价格为65520元。此外,魏某还将堆放在另一仓库里的脚手架钢管、扣件,以每吨钢管1500元左右,每个扣件2元的价格,盗卖给秦某,钢管共计重约75吨,扣件共计14300个,非法获利约140000元。经认定,75吨脚手架钢管、14300个脚手架扣件的价格分别为175500元与42900元。魏某又将三明市梅列区一建材仓库里的11700个脚手架扣件,以每个2.25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26200元。经认定,11700个脚手架扣件的价格为351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319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魏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其继续退赔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

职务侵占罪可以到本单位自首吗(职务侵占罪如何看待)(1)

案例二:

徐某、宋某、尹某均是武汉一大型超市的员工,徐某为收银员,宋某为导购员,尹某为市场调研员。三人相互勾结,将日常生活用品以不付款或少付款方式带出超市然后私分,经统计涉案金额11000多元。具体手法为:收银员徐某某利用扫码机“查询”功能扫码,故意漏录商品,或者两个商品只扫一个故意漏扫;另外,对散装商品,收银时利用手打方式输入条形码,在收银电脑里调低价格,由徐、尹二人以低价付款带出超市私分,其中第三种方式占主体。宋某某负责干货区域商品的导购、称量、封装及贴条,其除了与另两人合谋盗窃超市物品外,还独自将自己负责的干货,以称装打标签后不封口继续装填的的方式将干货偷回家中,价值2000余元。三人作案时间持续5个多月,后被超市发现,以盗窃罪举报至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亦以涉嫌盗窃将三人刑事拘留。

一种观点认为,三人采取不易为外人察觉的隐秘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产是典型的盗窃行为。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因为除了收取和保管收银款是收银员的职责外,扫码、检查、核价、打价同样是是收银员的职责,本案三人相互勾结属于共同犯罪,就是利用收银员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的方式窃取所在单位财物,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应该定职务侵占而不能定盗窃。宋某的单独行为同样符合利用职务之便的特点,也应该定职务侵占。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起点为六万元整,而盗窃罪的入罪起点一般是2000元,两者数额相差30倍之巨。就以本案为例,如果定盗窃,三人合计侵占数额一万多元,构成犯罪绰绰有余,而如果定职务侵占罪,因为达不到入罪起点,则不构成犯罪!这是本中心办理的案件,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争取,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三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人被无罪释放。

职务侵占罪可以到本单位自首吗(职务侵占罪如何看待)(2)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

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本单位财物

4、非法占为己有

5、数额较大

明确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若成立职务侵占罪,上述五个构成要件(1)(2)(3)(4)(5)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是都包括窃取财物这一行为手段,但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相比而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除了与盗窃罪相同的“窃取”这一行为手段,还包括“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

(4)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幅度较窄,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职务侵占罪可以到本单位自首吗(职务侵占罪如何看待)(3)

明确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

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立案前辩护技巧有:

1、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4、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5、以是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6、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7、以其他法定理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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