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体制下的政治,其支撑的核心是选举制度,国家领导机构基本是由选举产生的。下面对于罗马的官职进行一一介绍。

执政官(Consul)

执政官取代了王政时代的国王,在共和国体制下是最高官职,由市民大会选举产生,经元老院批准后任职,任期为一年。允许再选,年龄下限为40岁。

两位执政官相互有权对对方的想法或做法行使否决权,一项政策,只要两位执政官不同意,就不能实施。执政官的主要人物是召集市民大会,他们是内政最高领导人,战场上的最高指挥官。这个官职相当于现在的总理兼国防部长兼总参谋长,再兼前线总指挥。

军务是执政官的最为重要的工作,罗马的军事力量一分为二,由两位执政官分别统领。如果敌人不强的时候,一位执政官出征战场,另一位执政官留下来保卫首都,并处理国政。遇到强敌作战,两位执政官同时带兵出征,于是战场就有了两位指挥官。与此同时,首都的保卫责任就落到了法务官所领导的预备役士兵身上。

罗马的官员制度(共和国体制下的罗马官职)(1)

尽管战场上有两位指挥官,但罗马并没有出现不协调的情况,因为如果两位指挥官各持己见胡不妥协的话,他们就会任命一位独裁者,一统指挥权。

如果战事延长,一年解决不了,那么在战场上带兵的执政官也不能丢下部队不管,再临时换一个执政官前来,所以罗马就设置了前执政官这个职务。如此一来,如果战事超过一年,那么到期的执政官就可以以前执政官的身份继续带领士兵作战。如此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当罗马面对多线作战的时候就不会出现空缺指挥官的情况。

在罗马扩张海外领地,有了诸多行省的时候,总督通常都是以前执政官的身份被派过去的。也就是说,被派到各行省做总督的人,都是曾经做过执政官的人,可见罗马队行省的重视 。

执政官身边有12个刀斧手做开路先锋,他们走到哪里,刀斧手就要跟到哪里。

独裁官(Dictator)

独裁官是在国家出现非常时期任命的一个非常的官职,意思就是临时独裁官。独裁官不由选举产生,而是两位执政官当中一人指定即可。

罗马的官员制度(共和国体制下的罗马官职)(2)

独裁官除了无权改变政体之外,在任何事情上都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对于独裁官的决定,任何人无权反对,独裁官的任期很短,只有6个月,人数只有一人。因为他有权当机立断,决定因实施共和政体出现的滞后的决策,所以担任这个官职的人能力和执政官不相上下,而且经验丰富。

作为寡头政体的罗马,指挥者非常多,虽然没有民主政体那么多,但是这种政体的缺陷就是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往往缺乏灵活性。独裁官的存在恰好就弥补了这一缺陷,马基雅维利说过“要保住一种政体,必要时必须有勇气做出有违这一政体理念的事。”如果不这样,将会招致政体的瓦解。

既然是危机管理,罗马也不会随便任命独裁官。从共和政体实行之初的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90年的119年里,只任命了7位独裁官,其中卡米路斯一人就曾经担任过5次,这也充分显示了公元前390年前后罗马所处的深刻的危机和混乱。

独裁官的任期6个月,允许有24名刀斧手做他的开道先锋。

法务官(Pretor)

法务官任期一年,最初由一人担任,后来增加到16人。不止是法务官,除了执政官几乎所有的官职都有增加的倾向。因为随着罗马领地的扩大,官职也要相应的增加。

法务官主要负责司法方面的事务。最初执政官上前线的时候,法务官负责管理后方,后来又慢慢变身为司法责任人。

罗马的官员制度(共和国体制下的罗马官职)(3)

法务官有时候也要上战场,年轻要求40岁以上,这也是考虑一旦缺乏执政官法务官就要充当军队的指挥,在执政官不在的时候法务官担任议长,召集罗马市民举行市民大会。

财务检察官(Quaestor)

财务检查官最初2人,后来增加到了40人,任期一年,通常要求30岁以上。

财务检察官的任务有一项是负责前线的财务,这是非常重要的任务。财务检察官在官场要非常强势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毕竟在执政官身边不断地提出财务上的意见,而执政官基本只注重于军事行动,也就和执政官的关系通常不太好,所以财务执政官就需要非常强势。

财务官(Censor)

这一官职最初是为人口调查而设计,因此在共和国初期不是每年都设,而是五年一次的人口调查的时候才会设置,并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半以上,人数为两人,年龄要求不明,这个职务考虑到权力仅次于执政官,想必当选的人一般为40岁以上。

除了人口调查,财务官还要负责国库的收支和国有土地的使用,他们都要对这些行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他们有权决定公路及上下水道的建设开支。

按察官(Aedilis)

这一官职在设立之初就明确了当选者所处的阶级,贵族和平民平分秋色,各选两人。任期一年,年龄要求30岁以上,按察官和财务官一样是年轻人就有机会担任这个官职。

按察官第一项工作是组织庆祝和祭祀活动;

第二项工作是与警察相关的工作;

第三项是保障粮食的供给;

第四是负责道路维修、交通整顿和上下水道的管理;

第五是对各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金额的决定;

第六是监管市场。

护民官(Tribunus Plebis)

护民官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平民的权力,因此有权对政府的决定行使否决权,但在战争时期不得使用这项权力。

罗马的官员制度(共和国体制下的罗马官职)(4)

因为利害冲突,护民官有可能被贵族暗算,所以为了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护民官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力,这一权力连执政官都没有。

护民官最初是2人,后来增加到了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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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罗马人的故事》 盐野七生

ADCOCK,F.A.,The Roman Art of War under the Repiblic,Cambridge,1940.

ASTIN,A.E.,Scipio Aemilanus,Clarendon Press,Oxford,1967.

AYMARD,A.&AUBOYER,J.,Roma e il suo impero,Firenze,1958.

BADIAN,E.,Foreign clientelae 264-70 B.C.,Oxford,1958.

BARBAGALLO,C.,Classi,partiti e legge nella repubblica romana,Pisa,1974

CICCOTTI,E.,La guerra e la pace nel mondo antico,Torino,1901.

EARL,D.C.,Tiberius Gracchus:A study in Polotics,Latomus,Bruxelles,1963.

HALL,U.,Notes on M.Fulvius Flaccus,1977.

ROMANELLI,P.,Storia economica e sociale dell'impero romano,Firenze,1933.

ZANCAN,P.,Mitridate Eupatore,Venezia,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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