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房屋纠纷指派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诉求?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诉求
案 由:房屋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慧贤
案情简介:受援人葛某,男,1935年生人,残疾人、低保户,家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十二段某房屋(系本案诉争房屋)。案外人袁某与第三人曲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上述诉争房屋。2007年1月,袁某将房屋交付给天津市红桥区小伙巷拆迁指挥部。该拆迁指挥部与第三人曲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收购诉争房屋。2007年8月,天津市某拆迁有限公司与原告葛某签订了关于天津市红桥区清真巷*号的《天津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诉争房屋安置给受援人葛某。葛某一直使用该房屋至今,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葛某在万般无奈之下,经人介绍来到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了解该情况后,迅速为葛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慧贤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陈律师接案后仔细分析案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认为应以天津市某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曲某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至受援人葛某名下。
2015年5月4日,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与被告天津市某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曲某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律师考虑到受援人实际情况,为减少诉累,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在征得葛某同意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调解结案。
承办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十二段的某房屋归原告葛某所有,被告天津市某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曲某于2015年12月27日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天津市某拆迁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天津市某拆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第三人曲某经济补偿50000元;三、原告葛某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成5日内一次性给付第三人曲某经济补偿2000元;四、其他无争议。调解结束后,葛某很快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葛某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提供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
案件点评:拆迁安置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事务中矛盾纠纷较多的方面,本案中,葛某和拆迁单位已经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但动迁方未按协议在规定的日期内帮助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知,房屋拆迁单位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葛某提出的是合法诉求,应当受到法院支持。在本案中援助律师积极办案,运用专业知识为受援人努力争取最大利益,最终在法庭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体现了援助律师的敬业精神,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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