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陈玺 马俊,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古时候都认为滴血认亲是准确的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古时候都认为滴血认亲是准确的么(古代司法为啥这么相信)

古时候都认为滴血认亲是准确的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玺 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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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认亲”是中国古代司法中确定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并在宋代被纂入《洗冤录》,成为司法实践中长期适用的法定勘验方式。清末民初医学家王合三曾指出:“《洗冤录》仿自赵宋,自是而后,代有增辑。至清乾隆时,经律例馆校正,定为官书。千百年来刑名家,莫不奉为金科玉律。”

晚至19世纪20年代,《洗冤录》中记载的“滴血认亲”法仍然大行其道。1924年11月16日,四川高等检厅训令(第973号)要求“各厅县嗣后对于检验吏一职,务须随时责令研习《洗冤录》诸书,时加考核”。1932年4月4日,北平大学医学院转送湖南澧县法院检案材料中称:“呈送检验的残骨中,有两骨已实施该方法(亲生子滴血法)”,此为当时地方法院适用滴血法之明证。1934年6月3日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编(刑事上字第972号)“江苏王江汉杀人案”肯定了《洗冤录》在司法审判中的参考价值,该案“裁判要旨”指出:“《洗冤录》之记载,虽足供检验之参考,如犯罪有无之证明上有疑义,仍非遴选法医详细鉴定,不能以为判决之基础。”

《三滴血》里,三次“滴血认亲”结果均与真正的血缘关系相反。

那么,什么是“滴血认亲”?它是如何成为司法勘验手段的?又对中国古代司法勘验产生了哪些影响?让我们透过历史的视角,抽丝剥茧,去品读“滴血认亲”现象背后的一个个法律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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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认亲”事例可追溯至三国时代。按当时民间相传的检验方法,认为以血滴尸骨之上,若是亲属骨骸,则血渗入骨,否则血不入骨;或以血滴于盆中,若是骨肉至亲,则血液相融。曹魏周斐所著《汝南先贤传》记陈业滴骨寻亲事:“陈业字文理,业兄度海倾命,时依止者五六十人,骨肉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皇天、誓后土曰:闻亲戚者必有異焉。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受血,余皆流去。”可见,用骨血相合法检验亲生血属关系,在三国之际已初现端倪,此为滴血勘验制度较早的历史渊源。

萧梁时“滴血认亲”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延伸,适用主体从平民百姓扩展到皇亲贵族,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给滴血法提供了更为权威的支撑。

天监三年(公元504年),梁武帝萧衍封萧综为豫章王。豫章王综母吴淑媛本是齐东昏侯萧宝卷的宠妃,跟随梁武帝萧衍七个月后生下萧综。萧综对自己的身世产生怀疑,“闻俗云以生者血滴死者骨,渗入即为父子”,萧综便带人挖开东昏侯的坟墓,取出骸骨,滴血试验,血即入骨。不久之后,萧综将出生一个月的次子杀害,扒开尸骨,割臂滴血,血液再次渗入尸骨,萧综经过两次“滴血试验”确认自己为东昏子。萧衍普通六年(公元525年),得知自己“真实身世”的萧综奔逃北魏。又如《唐书》云:“王少元求父尸于野,不可认。或告曰:以子血渍而渗者,父尸也。少元果得父尸。”这一时期,“滴血认亲”虽多以特例形式存在,却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与信赖,遂为后世滴血勘验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宋元之际,“滴血认亲”正式被《洗冤集录》《无冤录》等法医学著作收录其中,并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洗冤集录》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记载了“滴血法”:“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宋慈对民间俗说“滴血认亲”进行考证汇总后,纳入《洗冤集录》,作为后世法司处理诉讼中亲缘关系的断案准则。

电视剧《甄嬛传》中,甄嬛巧用第三人之血证明“滴血验亲”不准确。

元代王与所撰《无冤录》多引《洗冤录》《平冤录》之文,文中“辨亲生血属”仍旧采用《洗冤集录》之检滴骨亲法,并辅以萧综滴血寻父佐证。

上述几部法医学著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行用,“滴血认亲”构成司法勘验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并在法官辨别亲生血属关系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据《奉議大夫泉州路总管府推官周君墓志铭》述:元朝周儀之时任袁州路分宜县丞,有朱某向儀之举报,李某将其徒弟殴打致死。儀之询问死者其母,其母表示不知情,但通过察访乡邻得知,此地常有猛虎出没。儀之无法排除老虎杀人的可能性,便又向其母查问死者的衣着容貌,率人潜入虎穴后发现一具尸骸,与死者的特征十分相似。面对这一身份不明的尸体,儀之“命母刺指滴血其骨,皆饮其血。徐命告者刺血,血不复入”,利用滴血勘验制度“查明”死者系老虎吞食,而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所杀。

明清时期,“滴血认亲”在司法实践中仍得到继承与发展。《吴下谚聊》记载乾隆初年(1736年),松郡城有七十二岁老翁喜得一子,其弟企图独占老翁的遗产,以老翁不能生育为由诉至官府。华邑侯陈公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令老翁酌给家弟财产,由弟姪抚养教诲老翁之子,以结惠爱。其弟坚持申请滴血鉴定。陈公执拗不过此人,便先让此人与其三子滴血试验之,然而四人血液皆无法相融。弟媳迫于压力供出实情:长,卖肉子;次,卖腐子;幼,卖菜子。陈公大怒,派人将三人拘之到案并取其血滴入盆中,与妇女所生三子的血液两两相合。陈公即以“滴血认亲”为判案依据,认定血液相融者属亲生父子,命子归各宗,咸具收领备案。

《清稗类钞》又记沈应科徒步寻父骸事:沈应科之父长期戍守渭南而卒于戍所,因家乡遥远导致无法及时回家安葬。十年后,沈应科徒步前往渭南寻求家父尸骸,后经多方打探求得当年埋藏家父的地点,但尸体早已腐烂消糜不可辨认,应科乃效仿官府滴血勘验制度以鉴定血属关系,“复啮指滴血,血沁入”,遂负骨徒步以归。本例虽非法司断案,但与滴血勘验制度亦有直接联系。可见,“滴血法”以及由此衍生的“滴骨法”,在官府和民间判断亲缘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乾隆新修庆阳府志》也作了记载:明末民变,环县周氏家族尽亡,惟存周小泉一人孑身无依,欲投奔妻家。妻家众拒不容,其妻许氏考虑到周小泉身负延续祖宗基业的重担,因此不顾家人阻拦携小泉奔逃至庆阳西乡西门里耕种糊口。许氏诞下子嗣不久后便气绝身亡,周小泉将其尸体埋于田间,即带二子旋归环县。至乾隆二十年(1755年),曾孙武生周鼎欲将许氏骨骸迁回故里好生安葬,但因年岁久远,难以准确辨别身份。所幸周鼎曾听闻血相融者即为亲的说法,于是采取“滴血认亲”法寻得曾祖母许氏的骨骸,将其迁入祖墓。

综上所述,曹魏之际,民间已有滴血勘验事例发生,后逐步取得官方认可,成为官府断决血亲关系的基本依据。宋元之际形成的滴血勘验制度是“滴血认亲”长期适用的直接产物,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

电影《九品芝麻官》里,包龙星在审理案件时用一招“滴血认亲”骗常威说出了强奸的罪行,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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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古人对于司法实践中行用已久的“滴血认亲”法早有质疑,其中,四库全书总纂官纪昀的论断最具代表性,他曾在《阅微堂笔记》中揭示了滴血认亲之谬误:“骨肉滴血必相合,论其常也;或冬月以器置冰雪上,冻使极冷,或夏月以盐醋拭器,使有酸咸之味,则所滴之血,入器即凝,虽至亲亦不合,故滴血不足成信谳。”

伴随着中西交流的日渐频繁,西方科技文明对中国传统司法勘验技术构成强烈冲击,一些学者开始主动反思滴血认亲传统,民国时期科技进步使得勘验技术的革新愈发加速,滴血法在司法勘验制度中的地位日趋边缘化。1924年,同济大学欧本海教授等人在《对洗冤录之管见》一文中明确否定了行用已久的“滴血法”,不过当时对于血亲鉴定,尚只能证伪,不能证实:“任何二人之血,苟共滴于一器内,不久则凝合为一,不必尽系骨肉至亲。近世法医学有时能断定二人之必非父母子女,但无法证明二人之必为父母子女也。”此后,“滴血认亲”因为缺乏科学依据而从司法领域逐渐淡出,最终成为历史陈迹。

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现代亲子鉴定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弥补了传统司法勘验的不足之处,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为亲生关系。从古代的“滴血认亲”到近代的血亲鉴定再到现代的数据分析,不难看出,科技发展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鉴定须有强大的科技支持,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随着时代发展与科技创新,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必将不断刷新人类的认知高度,成为完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力推手。

回溯历史,古代科技发展水平因受时代的局限,故而无法为证据的收集提供技术支持。为解决证据问题,在缺乏有效侦查、勘验手段的背景之下,古人创造了诸如獬豸决狱、五声听讼等审判方法,甚至在司法观念中构想了“冥律”“冥判”“业镜”等阴司审判图景,用以照摄众生善恶,彰显公平正义。古人虽然发现滴血认亲之谬误,但又在实践中反复试用,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因为缺乏科学方法准确认定亲缘关系,所以,看似荒唐的滴血法与滴骨法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官方法医著作并被长期适用。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传统法律文明经历数千年的发展和积淀,给当代中国留下了丰厚而宝贵的文化遗产。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良莠并存的现象值得充分的重视与警惕,对传统法律文化遗产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有鉴别地对待传统法律知识,秉承科学的态度予以鉴别与利用。对于那些符合当下法治建设需要的合理因素,应当传承、弘扬和有效转化。对于类似“滴血认亲”等缺乏科学和理性的历史糟粕,则必当果断舍弃。唯有如此,才可能真正做到古为今用,融会贯通,推陈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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