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旗、国歌、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和象征,代表着国家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歌、国徽。
01国旗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全体代表通过决议,选定了由曾联松设计的五星红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决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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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该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02国歌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义勇军进行曲》新词。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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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国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重点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礼仪规范等作出规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同时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国徽
195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清华大学建筑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组的设计小组与中央美术学院张仃、张光宇等人的设计小组集体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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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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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国歌和国徽代表着国家的尊严
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尊重爱护国旗、国歌和国徽
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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