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市、区园林绿化局以及从事园林绿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机械设备、造林营林作业、公园管理、林木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扑救、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除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节 市、区园林绿化局职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九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统筹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对行业标准化活动实施过程监督,并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的要求。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岗位职责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九)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不同业态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林场、苗圃生产经营单位中,动力、后勤、林木种苗、绿化施工等业务部门,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

(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劳动作业队,应当综合考虑施工面积、人员情况,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规对于建筑施工单位作出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员需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三)公园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大型游乐设施、水上冰上活动、动物管理等重点部门,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动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至少设置1名兽医师,并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鳄鱼等猛兽人工繁育单位应至少设置2名饲养员,同时管理猛兽饲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填报、施工及养护项目的现场管理。如实上报各项信用信息,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需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任命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当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和细化安全总监所享有的监督管理、参与决策、停止违章作业、考核及其他职责等主要职责职权;

(二)应当明确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以正式文件任命并向市园林绿化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并定期复审;其他应经外部培训取证的人员,包括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职业机动车驾驶员、游泳池救生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三)其他岗位人员应进行“单位或企业、部门或项目部、基层或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五)从业人员在本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进行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教育内容和要求同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六)培训内容应根据管理层级和岗位特点合理设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七)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八)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少于1次;

(二)重要时期、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均应当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和突出问题。会议要主题明确,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的相关规定,遵循系统性、实效性、专业性、统筹性和动态性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场所、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实施风险辨识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制定各类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小组,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前期调研工作;

(二)应当通过辨识工作,在不同业态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基础上进行筛选、细化,形成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清单》;

(三)应当在充分考虑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分析、实地查勘、集体讨论等方式,量化分析安全风险引发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四)应当明确防控各类风险的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管控要点;

(五)应当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风险控制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密切监测相关安全风险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安全风险控制策略。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爆破、吊装、悬吊、挖掘、拆除、修剪临近高压电线树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措施;

(二)在安排危险作业前,必须到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做好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措施;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加强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应急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编制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预案基本要素要齐全、完整,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四)旅游景区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应急物资和器材的完好,并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六)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市园林绿化局应急工作处备案,区园林绿化局直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区园林绿化局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备案。

(七)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旅游景区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按相关要求报送。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不同业态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园林绿化局和各区园林绿化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均需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灾害性天气安全保障专项应急预案、食物中毒专项应急预案(本单位有食堂或餐饮场所时);需编制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变配电站(室)等设备运行的现场处置方案,使用燃气或燃油现场、危化品(柴油等)存储现场的处置方案、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等;

(二)林场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地震、防汛、滑坡、泥石流等)专项应急预案;

(三)公园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突发治安和恐怖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游客应急疏散专项应急预案、客流量突增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专项应急预案等;涉及野生动物的单位还需编制野生动物安全专项应急预案。需编制的现场处置方案还应包括: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他高风险游乐项目的现场处置方案;临时性大型活动现场处置方案;水上和冰雪活动、野生动物饲养现场处置方案、野生动物观览现场处置方案等;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编制施工作业场所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起重机械、危险作业、触电、坍塌的相关处置应急要求;

(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生产经营单位100人以上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野生动物突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小型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在开展事故处置的同时,要按照事故等级及相关规定,立即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详报,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理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相关方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识别为本单位提供服务或活动中涉及安全风险的相关方,建立相关方清单;

(二)对相关方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法规要求方可选择,收集并保存其资质资料;

(三)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其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并根据协议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四)对相关方服务或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对相关方安全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

(二)应根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相关检测和评价;

(三)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

(四)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文件资料;

(五)应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公告和告知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职业卫生培训;

(六)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标志标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等。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建立“三同时”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工作计划、总结、培训、宣传教育活动资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记录;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单位有存放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配备档案所需文件柜等设备,存放档案的卷柜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的物品。

(三)档案资料在归档时要进行装订、编号、填写档案目录,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还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农药管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节 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的确定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风险辨识工作的基础上,实施隐患排查,结合风险辨识结果,确定隐患排查重点部位,并确定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部门、排查方法和频次等。

第四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重点部位台账。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个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表,细化和明确各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针对该部位的人、机、环境和管理状况,列出需检查、判定的各项内容。

第五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个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工作清单,内容应包括对本部位各级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频次、职责等,并将重点部位隐患排查表作为工作清单的附件,或将排查表的内容分解到该重点部位的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

第五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单位的重点部位隐患台账、工作清单报市局应急工作处备案;区园林绿化局直属单位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部位隐患台账、工作清单报区园林绿化局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十二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排查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内外部的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网站等,并通过与工会、员工代表或者岗位人员的交流,收集事故隐患信息等;

(二)在安全操作规程内明确各作业岗位的日常隐患排查要求,包括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自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岗位相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个体防护、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三)在制度内明确班组长和安全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的适时监控等要求、频次和方法。其中班组长和安全员检查每周至少1次;

(四)在制度内明确单位级、部门级综合性安全检查的频次、要求。单位级的综合性安全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园区管理、餐饮、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动物饲养和观览、设备管理等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部门级综合安全检查;小型单位的部门级、单位级综合安全检查可合并进行,每月至少1次;

(五)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季节性、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的隐患排查;

(六)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电气能源系统以及季节性特点等确定专项安全检查计划,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计划应当列入本单位或部门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七)特种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应按要求按期进行,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隐患。

第五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班组长在每天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每周进行1次系统检查;检查的内容是人员安全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状态、作业安全管理的状况等;检查结果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或班组活动记录本内。

(二)作业现场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每周进行1次系统检查,并根据本单位情况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现场安全,与班组长基本相同,检查的方法是抽样;检查结果记录在部门安全员日常检查记录表或记录本内。

(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基层单位或专业科室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项目进行专业日常检查。

(四)单位级、部门级综合安全检查、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的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等,应由单位、部门领导带队,事先制定综合安全检查计划方案,确定隐患排查内容、路线及时间安排、参加人员等;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要求责任部门立即整改,现场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并保存每次检查的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内应有检查人员签字。

第四节 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

第五十四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分级,至少应当分为以下级别: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公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录》等规定的隐患分类和分级对事故隐患实施排查。

第五节 事故隐患的公示和上报

第五十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节 事故隐患治理

第六十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十二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隐患消除后,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及市局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节 事故隐患统计分析

第六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台账的格式,台账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发现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等级、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人、措施、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和验收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台账内登记的相关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和资料。

第六十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局和区局直属单位分别报市局应急工作处、区园林绿化局。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规程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十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相关要求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含下列岗位:

(一)餐饮作业、设备操作、设备维修、试验检测、仓储物流等现场作业岗位;

(二)林场苗圃的抚育作业、苗木种植、林木搬运、护林员岗位等现场作业岗位;

(三)公园的水上和冰雪活动运营、客运索道运行、大型游乐设施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运行、危险性动物饲养和训练等现场作业岗位;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机械施工、小型机具、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农药作业等现场作业岗位;

(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动物饲养、训练和运输等现场作业岗位;

(六)其他有相应风险,且在现场作业的岗位。

第六十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风险告知、班前教育等方式,在作业前对直接作业人员进行该作业的安全技术要点、安全操作规程、风险提示和其他注意事项的培训。

第二节 工程管理和施工要求

第七十条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北京市工程事务管理中心报监。

第七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第七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开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七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防疫、消防、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及触电等事故。

第七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绿化作业时,应当到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安全标志服。

第七十七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十八条 施工中应当及时清运渣土,使用专用并封闭的运输车辆,保持道路整洁无扬尘。

第七十九条 遇有大风或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施工人员安全时,应当停止露天及高空作业。

第三节 树木栽植及修剪

第八十条 树木栽植作业前应当对现场环境(如地下管线的种类、深度、宽度、架空线的高度),运输线路(道路宽度、路面质量、空间障碍物,桥涵的宽度,承载能力及有效的拐弯半径)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 非空旷区域栽种树木时,现场设安全员,摆放明显安全标志;道路两侧栽种树木时,应当设专人疏导车辆、行人。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二条 挖掘大苗木时,应当先将树木支撑稳固。装箱树木在掏底前,箱板四周先用支撑物固定牢靠。掏底时从相对的两侧进行,每次掏空宽度不得超过单块底板宽度。掏底操作人员的头部和身体不得进入土台下,地面人员不得在土台上走动、站立或放置笨重物件。

第八十三条 挖掘、吊装大苗木所用机械设备、绳索等,使用前应当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安全。操作坑周围地面,不得随意堆放工具、材料,防止其落坑伤人。

第八十四条 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指挥,并规定统一指挥信号,非指定人员不得指挥起重机械或发布信号。

第八十五条 木箱或土球苗木装车后,应当用绳索与车厢捆绑牢固,严禁在运载大型树木的车厢内站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当随时采取加固、排除空中障碍物等措施,确保安全行驶。

第八十六条 装卸苗木时,吊杆和木箱下,严禁站人。卸车放置垫木时,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部不得伸入木箱与垫木之间,垫木长度应超过木箱。

第八十七条 苗木栽植前卸下的底板、木箱板,应当及时搬离操作现场,将钉尖一面向下堆放。

第八十八条 苗木吊放入坑时,坑内禁止站人,如需要重新修整树坑,应当将木箱吊离树坑后方可操作。

第八十九条 栽植苗木时,如需人力定位,操作人员可借助工具操作,不得把腿脚伸进木箱与坑壁中间。

第九十条 高空修剪树木时,应当使用高架车进行作业。使用高架车修剪前,应当检查车辆升降部件,保持支架平稳,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使用梯子修剪树木时,单面梯将上部横挡与树身捆住,人字梯中腰拴绳,角度开张适当。

第九十二条 修剪树干较细的树木时,应当使用支梯,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十三条 采伐或修剪架空线附近树木时,对架空线要采取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树倒方向,严防触电。必要时协调供电部门配合。

第九十四条 从事高空修剪作业人员,应当符合高空作业健康条件。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鞋。

第四节 水面养护及防寒作业

第九十五条 水面捞脏或修剪水生植物时,严禁单人作业。作业前,应当检查携带的作业和救生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九十六条 从事水面捞脏的人员岸边作业时,应当穿防滑胶鞋;从事修剪水生植物的人员,作业时应当穿防滑胶鞋或高腰雨鞋,岸边无法修剪时,应当穿防水服在水中操作。

第九十七条 防风防寒障要保证牢固。高度5~8m的,埋深须50~60cm;高度8~10m的,埋深须60~80cm;高度10m以上的,埋深须80~100cm。

第五节 屋顶绿化及立体花坛

第九十八条 屋顶绿化应当预先调查建筑物的相关数据和技术资料,根据屋顶的承重能力,准确核算各项施工材料重量和一次容纳人员数量。

第九十九条 屋顶绿化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疏散楼梯。为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应当在屋顶周边设置高度120cm以上的防护围栏。

第一百条 屋顶花园采用天然石材的,应当准确计算其重量,并根据建筑结构及荷载情况,布置在楼体承重柱梁上方。

第一百零一条 安装立体花坛前,应当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第一百零二条 立体花坛和垂直绿化,不得设置在有安全隐患的地点。在公路弯道处、交叉口及衔接处等设置的立体花坛,应当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并预留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三条 立体花坛和垂直绿化的骨架结构应当进行专业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计算,内容应包括:荷载、风载、整体抗倾覆性、整体抗滑移性,并根据计算结果和现场环境条件确定结构固定方式或配重方案。

第一百零四条 高于10m的立体花坛,应当有地埋式基础。埋深及基础强度要依据骨架结构计算。若不具备地埋基础条件,安装地面硬化须达到安全所需的支撑强度并布设配重。设置在水中的立体花坛,要在安全计算前提下设置结构平台;设置在特殊位置的立体花坛,其支撑、悬挂、造型结构应当符合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结合日常养护应当定期对立体花坛的整体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查。大风、暴雨、强雷电等天气发生后,应当立即检查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牢固性、整体结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节 园林机械设备

第一百零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状况良好。每月至少对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技术维护、保养、检测等记录,建立基础管理档案。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服从工程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工程施工、养护中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性能指标正确使用,不得随意超负载、超作业范围运行。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机械设备添加燃油时,应当确保周边无明火、无吸烟者。备用燃油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金属材质油桶内,保证密封良好,放置在安全地点,确保安全。

第一百一十条 夏季作业时,做好动力装置降温散热;冬季有冰冻时,应当采取地面防滑措施;夜间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的照明条件,并设专人对机械设备进、出工程现场进行引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架空线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主动与电力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带有一定坡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各类机械设备不同的坡度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每日施工作业前,应当执行试车、试运行程序。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除覆盖、积存在机械设备上的杂物、污物,必要时进行冲刷。在工程现场停放的机械设备,应当集中停放在安全、地势高的位置,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租赁各类园林机械设备,承租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类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后,承租单位应当会同出租单位对其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租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当纳入工程现场的统一管理、统一调用。租赁期内,应当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带故障作业。

第七节 造林营林作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造林营林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管理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教育施工人员注意自我防护,谨防砸伤、摔伤、划伤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严禁在施工区域使用明火,确保施工区的人员和森林资源安全。

第一百二十条 在雨季进行营造林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山洪、山体滑坡、雷击等因素造成施工人员伤亡事故。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造林地应当设计集雨、节水灌溉和排水系统,根据位置、高差、走向、安全等因素设计排水沟,确保积水能顺畅排出,避免造成涝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和营造各类地形,提升景观、调节小气候、丰富物种多样性。新堆土山、台地、微地形应考虑自然沉降系数,不得影响防火和养护作业。

第八节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应当依据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制定的修复方案进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修复采场及边坡时,应当及时清理危及人员安全的边坡上浮石、树木等隐患物体,并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修复露天采坑时,可修筑永久性隔离墩阻断通往采场的道路,在采坑边缘应适当削坡、设置安全车挡、安全围栏。

第一百二十六条 现场作业时,在施工边界2m范围内,应当采取支撑和护网等措施,严防高边坡危石掉落、塌方、滑坡及陡坡作业人员坠落等致人伤亡事故。

第九节 公园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园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遇有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时期,应当随时掌握入园的游人流量,当出现某一区域人员过多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疏散或临时关闭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专业消防应急小分队,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分布地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游客安全。安全警示标志要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更换。张贴其它宣传品不允许遮挡安全标志。

第一百三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制订和组织落实大型活动安全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园内配电装置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等。配电装置要定期进行清扫和检修,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检修一次。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园内游艺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每项游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做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大型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园内凡对公众开放各种游船项目和冰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设专人负责安保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动物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并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药品等防护设施,对游览场馆定期消毒和防疫,确保游人和管理人员安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经营及设施设备,应当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园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古建筑物和文物展览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物品和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园中的园林建筑内部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配备消防设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全覆盖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十节 林木有害生物防控

第一百四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防治计划,从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处,适期适量采购农药。根据GB 12475《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要求建设农药库房,农药库房不能与生活区、居住区混用,或贮存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建立药剂领发制度。领用药剂由主管人员批准,凭证发放。对有毒药剂必须遵照农药贮存保管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运输农药时,应当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当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污染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展配药和喷药工作。配药时,操作人员应当戴防护用具,用量具称取药液或药粉,严禁用手拌药、取药。配药和拌种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第一百四十三条 喷药前应当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当先用清水冲洗再排除故障,严禁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喷药期间严禁吸烟、饮酒、饮水、进食。

第一百四十四条 喷药时,操作人员应当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及时换洗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使用手动喷雾器喷洒农药时应当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应当两人轮换操作。使用喷烟机开展作业时,必须由两个人共同进行操作。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当停止喷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喷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清洗药械的污水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进行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废药液、废旧农药瓶、包装袋等农药包装废弃物,严禁丢弃、掩埋和私自焚烧,在喷药结束后主动交由农药经营者、生产者或专业机构回收处理,并建立农药废弃物收集、保管、移送记录,严防废弃物流失。做好农药使用情况记录,内容包括林分状况、防治对象、药剂品种、助剂品种、用药时间、用药量、施药器械、施药方法、施药地点及面积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工地面防治作业,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操作。在游览区内打药时,要避开游人高峰,并设立移动式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避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 飞机防治作业,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在飞防作业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介将飞防时间、飞防地段等向社会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物防治,应当在天敌产品释放区设置告示牌,以防民众恐慌或误采误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疫情监测防控,应当注意监测、防控设备的安全,应当有安全警示标志。诱芯、诱液、诱剂等测报用品应当妥善保存,避免人畜误食误用。

第一百五十条 检疫除害处理,应当注意操作程序和安全,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熏蒸药剂中毒,必要时指派专人守护。

第十一节 森林火灾前期处置

第一百五十一条 遇森林火情和火警时,严格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前期处置,避免更大灾害的发生,把森林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森林火灾前期处置主要依靠护林员、生态管护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参与。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护林员、生态管护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需经过岗前培训,方能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前期处置工作。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应加强平时的林火应急处置演练和处置前、处置中、结束后的教育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护林员、生态管护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用于森林火灾前期处置,防止意外事故特别是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必要时应开设防火隔离带,做到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的范围,有效保障林区周边安全。

第十二节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制定动物饲养、动物展示、疾病诊治、科学研究、保护教育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应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制定相关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野生动物运输应当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到政府部门开具检疫证,使用专车运输,全程专人押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野生动物饲养区,应当2小时巡视1次,观察设施设备、动物等情况,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并保存记录。

第一百六十条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用药物清单,进行分类保管;麻醉药品应当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动物笼舍应当定时进行消毒;动物发生非正常死亡,应当进行尸检;发现可疑传染性疾病,应采取消毒、动物隔离等措施,并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应当做好防疫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应定期组织饲养员进行体检,包括重要人兽共患疾病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30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应发〔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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