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深入推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即日起至11月底,交警支队将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的查处重点为:
(一)重点违法: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假套牌、拼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二)重点车辆:无号牌、号牌不清晰或有假套牌嫌疑的电动自行车,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
(三)重点区域: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多发、交通事故频发、秩序混乱的城市道路、城郊结合部道路、农贸市场、乡镇集市、学校周边等道路。
期间,交警支队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针对大型车辆内轮差、视觉盲区,设置右转导向线、漆画危险警示区。采取喷涂路面警示提示标语、安装闯红灯声光报警装置等措施,加强实时提醒。
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警方常态化不间断开展路面集中整治,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时,做到实名制处罚。加强非现场执法建设,抓拍、曝光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对违规上路的非标机电动三四轮车及非法改装的电动车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辆、查扣一辆。
同时,严格登记上牌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一律不得发放任何性质的牌照。警方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成本。
温馨提示
●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 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供稿:交警支队
编辑:屈延东 王 野
审核:王 彪
监制:刘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