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满16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吗(养女继女的身份)(1)

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孩子的行为是很常见的,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办理了正规的收养手续,才会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那是否没有手续,就一定不享有继承权呢?多年后,养子女又回到生父母身边,跟随生父母生活的,对养父母的遗产还享有继承权吗?

【案情简介】

1971年陈某与王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连某为王某收养的女儿,其在与前夫离婚时就子女处理问题约定:女儿归王某。陈义系陈某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子。陈某与王某结婚时,陈义与连某均未成年,后一直随陈某、王某共同生活。

2009年,陈某、王某相继去世,未订立遗嘱。且二人父母也早年离世,除陈义、连某外,二人再无其他继承人。陈某与王某婚后共有一套房屋(位于北京某区),连某在成年后即回到生父身边,搬离该房,陈义一直随父母共同居住。

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陈某、王某已故,陈义以父亲的名义就该房屋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分得一套房产,并于2021年完成交房。

现连某、陈义就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连某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该房屋一半得房产。但陈义认为连某系继母王某养女,且二人没有法定收养手续,连某在成年后也回到生父身边,连某无权继承该房屋。二人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归连某与陈义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 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王某与连某之间虽没有正规的收养手续,但王某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收养连某,那时收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以现行法律关于收养的规定约束和认定历史问题。

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亲友、群众工人,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连某提供了王某所在村委会出具连某系王某养女的证明,以及王某与前夫离婚的相关材料,加上陈义也也认可父母结婚后连某与父母及自己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姐弟相称的事实,法院认定连某与陈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的关系。虽连某在成年后回到生父身边,继承生父家业,但并不阻碍连某对王某、陈某遗产享有的法定继承权。

争议焦点二 陈义是否能够多分得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连某及陈义均对两位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且陈义一直与陈某、王某居住在一起,陈义可以主张多分得遗产。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陈义并未要求多分财产,因此陈义、连某二人应当对属于陈某、王某的遗产部分平均分割,二人各取得一半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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