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徐某和33岁的毛某都是兰溪游埠镇人。去年11月份,徐某和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隔壁村的公路边,用头灯照射,然后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气步枪,射杀了5只野鸟。两人将鸟装进蛇皮袋带回家,一顿美餐吃了个干净。
今年6月15日晚上,二人再次以同样方法,射杀了7只野鸟。但这次,他们在回家路上被民警查获,同时被扣押了二支气步枪及52颗钢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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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和毛某所使用的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他们所打的野鸟均为珠颈斑鸠,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300元。
兰溪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徐某和毛某使用非法工具射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徐某和毛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除被追究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外,还应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随后,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还查明,每年3月10日至9月10日为浙江省兰溪市陆生动物禁猎期,蛙类及鸟类为全年禁猎,兰溪市游埠镇为禁猎区。徐某和毛某对上述二次在禁猎期、禁猎区射杀野生鸟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完整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月7日,徐某和毛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人除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费2100元外,还被责令在兰溪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目前,他们二人已准备好道歉书,等该判决正式生效后,就会在当地报纸刊登。这也是兰溪市首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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