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者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仓储合同只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合同,有别于作为普通民事合同的保管合同。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的行为。
2、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仓储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二、合同是否有偿不同。
1、保管合同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如果是有偿则需双方当事人做出明确的约定。
2、仓储合同则为有偿合同,仓储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
三、对保管人的资质要求不同。
1、保管合同对保管人没有相应的资质的要求。
2、仓储合同中的仓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作为仓库经营人,其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的业务条件和人员。
四、是否有验收义务不同。
1、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的物品没有验收义务。
2、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物进行验收。经验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或者存在毁损、变质情形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五、对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同。
1、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的寄存物品不接收,都不构成违约,因为寄存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非合同义务。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属于合同义务,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或者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都构成违约。
六、 保管凭证是否具有流通性不同。
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凭证不具有流通性,其只是作为一种保管合同成立或提取保管物的债权凭证。
2、仓储合同中的仓单则具有流通性,其作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可以背书转让。
七、对存货人逾期提取保管物的处理不同。
1、保管合同中若存货人逾期提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仓储合同中若存货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仓储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当然也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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