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莫因一时贪念而在人生的履历中添加一笔刑事犯罪记录】
事发重庆江津,做水果生意的黄先生将3万元不小心误转给一位20来岁的小伙子,对方收下3万后,却直接将其微信拉黑了!电话也不接了!怎么办?
据黄生讲,5月27日,当时他正在与那个小伙子微信沟通购买李子的事,正好这时,他兄弟打电话过来,让他转点钱过去进货。于是黄生挂了电话后,想也没多想,就直接在那个小伙子的微信上转账了3万元,很快,那3万就被那个小伙子收取了!
黄生还讲,那个小伙子只见过一次,前几天来他还这里买过水果。事后,他试图向微信联系那个小伙子对方发送语音,但此时对方已将其拉黑!
于是他又根据微信上的电话用其他人的手机打过去,结果第一次打通了但没接,第二次就直接关机了!
据黄生讲,现在对方直接将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都改了,已经无法联系。
黄生流着眼泪讲,希望对方发点善心,将钱退点给他,他也愿意出一点感谢金。
【律师解读】
左论右理认为,也希望,视频中的那位小伙子应赶紧将钱退还给黄先生,不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一个20来岁的小青年所能面对的,千万莫因一时贪念而在人生的履历中添加一笔刑事犯罪记录!
第一,民事责任:小伙子收取黄生误转3万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典》985条规定,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就两个:一是得利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他人利益;二是他人因此丧失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
上述视频的那个小伙子,在微信与黄生沟通买李子的过程中,领取了黄生误转的3万元。两人之间在此之前并没有相互负有相关权利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合同上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他取得的这3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显然,黄生因此遭受了3万元的损失。
因此,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那位小伙子应当返还这3万元,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黄生也有权要求那位小伙子返还该3万元。而且,根据那位小伙子的表现,显然他已经构成“恶意”,因此,根据《民法典》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黄生除了有权要求那位小伙子返还那误转的3万元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些损失包括:那位小伙子领取3万元之日起到全部返还之日的利息、如果通过诉讼追索的情况下还包括黄生的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黄生的合理支出。
第二,拒不返还3万,可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视频内容,那位小伙子收取黄生误转的3万后,就直接拉黑黄先生的微信,并且也不接听电话,从其行为表现来看,他意图非法占有那3万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至于那位小伙子有没有保管那3万的义务呢?左论右理认为,他有此义务的。他本身收取这3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应当返还的。这3万不属于他的钱进入其账户后,他就没有权利使用,并负有确保这3万在其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的保管义务。
因此,他在事主黄生要求返还无果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这3万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黄生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小伙子的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刑法》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诉案件,因此就要求黄生自行向法院起诉讼才能启动相关追诉程序。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视情况进行调解。
等四,黄生可否通过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呢?
如上所述,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对此也只会联系调解处理,而不会作刑事立案处理,因为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调解不成,公安机关只能建议当事人走司法起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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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好赚,最容易赚的钱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对于这笔3万元的“意外之财”,左论右理在此奉劝视频中的这个小伙子尽快返还给事主黄先生,莫因一时糊涂贪念,毁掉自己的品德,甚至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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