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2013年至2016年与A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至2018年与B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至2021年与C签订劳动合同,A与C为关联公司,B与C在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载明的有效期内不存在相互持股或被相同公司持股的情况,2021年10月,C以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员调岗降薪,李某未同意,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怎么快速算实际工作年限?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怎么快速算实际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有点难)

怎么快速算实际工作年限

基本案情:李某2013年至2016年与A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至2018年与B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至2021年与C签订劳动合同,A与C为关联公司,B与C在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载明的有效期内不存在相互持股或被相同公司持股的情况,2021年10月,C以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员调岗降薪,李某未同意,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

李某‬主张A、B、C为关联公司,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应自2013年起算。此外,李某‬主张,早在与C签订劳动合同前,其‬就已经为C提供劳动,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从这个方面讲,工作年限也应自2013年起算,就上述主张提交了与前述3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登记信息》予以证明,《劳动合同》显示的劳动合同期限及甲方名称与李某‬主张一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李某‬在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接受C的委托办理该公司的注册成立及变更注册手续。C对李某‬与其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对其他两份劳动合同不认可,称‬A与C是关联公司,但B与其公司不是关联公司,据其公司了解,李某‬是从A主动辞职的,不存在接受安排与其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此外,李某‬为其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与变更登记手续是受所在单位委托,类似此种情况,第三方公司也可以做到,李某‬入职其公司的时间是2019年‬。

裁决结果:未采信李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主张。

评析‬:1、关联公司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A、B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在劳动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限内,B与C不存在相互持股或被相同持股人持股的情况,李某‬亦无证据证明接受安排与3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故无法采信李某‬的主张。

2、李某‬是否与C存在劳动关系。除了李某‬曾为C办理过工商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外,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在2016年至2019年前为C连续工作,故无法认定‬李某‬与C在2019年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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