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加上外循环经济的影响,中小企业的款项长期遭遇拖欠,尤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国企(以下简称:“大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的行为常常让中小企业敢怒而不敢言。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但实际效果如何,且行且看。

一、从《条例》名字可知,保障范围是针对中小企业。但是,大单位在订立合同时会不会把中小企业当大企业,而认为其不受《条例》的规制呢?

当然,中小企业的界限标准是有的,即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具体认定。但是大单位不一定会当回事,而且借口我已经帮它想好了:我不知道和我订立合同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对方也没有告诉我。

如果我作为一家中小企业的话,我在合同磋商前声张是中小企业,大单位会怎么想:你小企业靠不靠谱?招投标时要不要限制准入门槛?

二、仅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的企业标准问题,就已经是千难万难。而且根据《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换言之,裁判员还是在大单位那边的人。

三、《条例》其中有一个炫目的亮点,就是规定了对施工单位垫资做工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但如果大单位就是违反规定,该怎么办,谁去处理它? 所以说刹那光辉不代表永恒,也可能是回光返照。

四、《条例》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付款期限。律师认为这是一个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即订立合同付款期限超过最长60日期限,还是按照60日计算,而不会导致整个订单合同的无效后果,毕竟从小企业角度出发,其也是为了生存发展而已,再说如果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五、《条例》规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以审计推诿款项支付的做法,古已有之。现在明确规定,这属于违法、违约行为,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是一样的做法,就是大单位再不能找茬而不给钱。诸如此类还有:大单位的负责人变更、走流程、延迟验收等等,是不是听着都觉得熟悉,但现在都是禁止的!

六、《条例》规定最低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不得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约定的,不得低于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问题是大单位霸王硬上弓,以意思自治为由,非要把逾期利息约定低于标准,奈之如何?

七、接上,所以《条例》规定了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但是,类似的这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实真的不少了,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却是堪忧。像孔雀的尾巴,正面看绚丽夺目,转过头来——“咦”一脸嫌弃,正如受诉单位工作人员的表情。还是期待法治的进步。

七、处罚措施还是有的,《条例》规定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大单位,限制其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说白了,没有针对个人的,但是违法情况是多由个人决策而引致的。而个人只在不予改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作为大单位的负责人就可能有了一种在法律边缘试探的欲望。

总言之,《条例》对于中小企业是有一定的帮助,毕竟是国务院的明文规定。但对于工程业务为主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甲方依然是爸爸。所以律师认为,对于《条例》还是应当静观其效,而不是像抖音上面所说的什么“重磅消息”、“重大利好”等等,用作家王朔《我是你爸》的一句话作结尾:“你要对我好,就得像个好的样子,一点不讲究只觉得自己好心就可以胡来——没人稀罕。”

什么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且行且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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