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在先著作权能否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大不过,该问题最近有了最新司法判例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宝芝林公司)起诉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宝芝林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指出厦门宝芝林公司在“灰指(趾)甲套盒”(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宝芝林文字及图”美术作品(下称涉案美术作品)创作时间虽早于浙江宝芝林公司主张权利相关商标的申请时间,但在与商标权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仅限于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来行使其权益厦门宝芝林公司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在相关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构成对浙江宝芝林公司正常使用商标的妨碍  起诉同名药厂侵权  据企查查显示,浙江宝芝林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最大股东为浙江康恩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零售等,其开设的“宝芝林官方旗舰店”网络店铺,主要销售枸杞、桃胶、金银花等多款产品浙江宝芝林公司通过受让及申请注册等方式,成为第920728号“宝芝林文字”、第18842480号“宝芝林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的权利人  厦门宝芝林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其股东为关德兴公司、福建省仲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零售、中药零售等涉案美术作品由关汉泉于1993年1月创作完成,于2021年5月完成著作权登记关汉泉与厦门宝芝林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厦门宝芝林公司在中国大陆行使涉案美术作品的相关权利  2021年中,浙江宝芝林公司发现厦门宝芝林公司及湖南银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银华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和宝芝林字样,此举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主要理由为:涉案美术作品与宝芝林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第5类去灰指甲油产品高度近似,两者属于近似产品此外,涉案美术作品与权利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  同年10月27日,浙江宝芝林公司将二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并索赔30万元  2022年5月9日,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厦门宝芝林公司与湖南银华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浙江宝芝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5万元  厦门宝芝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14日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两种商品构成类似  据了解,厦门宝芝林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向法院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属医疗器械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第5类去灰指甲油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此外,厦门宝芝林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获得了关汉泉的授权许可,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不过,厦门宝芝林公司的上述主张未获法院支持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同种商品和服务容易认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则要复杂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类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这两个判断类似的要素中的其中一个,即可认定构成商品类似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为灰指甲套盒,包括一瓶液体敷料和一盒灰指(趾)甲专用盒其中,液体敷料和创口贴均属含有医用化学成分的医疗用品,该产品的用途主要是针对灰指甲的辅助治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第5类商品中的人用药属于类似商品”蔡伟表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载明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号,但厦门宝芝林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备案凭证号的对应产品就是液体敷料或者创口贴,而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0类商品中并不包含医用液体敷料及创口贴因此,厦门宝芝林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主张不能成立  妥善处理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互相矛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以享有独立于原告的知识产权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在该案中,厦门宝芝林公司向法院主张,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时间及公开发表时间均早于权利商标的申请时间,其享有在先权利不过,这一主张依旧未获得法院支持  蔡伟介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商标权法所保护的商标标识在权利性质和权利范围上均存在不同,在二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按照“权利法定、边界清晰、互不干扰”的原则进行评判和处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权利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在先权利的方式获得商标注册,故其相关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涉案美术虽系关汉泉创作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与商标权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仅限于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来行使其权益厦门宝芝林公司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在相关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该使用行为显然属于在客观上发挥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对浙江宝芝林公司正常使用权利商标的妨碍因此,厦门宝芝林公司有关得到在先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蔡伟表示(姜 旭 欧群山),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商标无效宣告失败起诉成功率?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商标无效宣告失败起诉成功率(宝芝林之争二审有果)

商标无效宣告失败起诉成功率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在先著作权能否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大。不过,该问题最近有了最新司法判例。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宝芝林公司)起诉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宝芝林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指出厦门宝芝林公司在“灰指(趾)甲套盒”(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宝芝林文字及图”美术作品(下称涉案美术作品)创作时间虽早于浙江宝芝林公司主张权利相关商标的申请时间,但在与商标权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仅限于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来行使其权益。厦门宝芝林公司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在相关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构成对浙江宝芝林公司正常使用商标的妨碍。  起诉同名药厂侵权  据企查查显示,浙江宝芝林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最大股东为浙江康恩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零售等,其开设的“宝芝林官方旗舰店”网络店铺,主要销售枸杞、桃胶、金银花等多款产品。浙江宝芝林公司通过受让及申请注册等方式,成为第920728号“宝芝林文字”、第18842480号“宝芝林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的权利人。  厦门宝芝林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其股东为关德兴公司、福建省仲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零售、中药零售等。涉案美术作品由关汉泉于1993年1月创作完成,于2021年5月完成著作权登记。关汉泉与厦门宝芝林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厦门宝芝林公司在中国大陆行使涉案美术作品的相关权利。  2021年中,浙江宝芝林公司发现厦门宝芝林公司及湖南银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银华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和宝芝林字样,此举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主要理由为:涉案美术作品与宝芝林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第5类去灰指甲油产品高度近似,两者属于近似产品。此外,涉案美术作品与权利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  同年10月27日,浙江宝芝林公司将二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并索赔30万元。  2022年5月9日,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厦门宝芝林公司与湖南银华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浙江宝芝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5万元。  厦门宝芝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14日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两种商品构成类似  据了解,厦门宝芝林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向法院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属医疗器械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第5类去灰指甲油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此外,厦门宝芝林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获得了关汉泉的授权许可,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不过,厦门宝芝林公司的上述主张未获法院支持。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同种商品和服务容易认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则要复杂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类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这两个判断类似的要素中的其中一个,即可认定构成商品类似。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为灰指甲套盒,包括一瓶液体敷料和一盒灰指(趾)甲专用盒。其中,液体敷料和创口贴均属含有医用化学成分的医疗用品,该产品的用途主要是针对灰指甲的辅助治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第5类商品中的人用药属于类似商品。”蔡伟表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载明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号,但厦门宝芝林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备案凭证号的对应产品就是液体敷料或者创口贴,而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0类商品中并不包含医用液体敷料及创口贴。因此,厦门宝芝林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主张不能成立。  妥善处理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互相矛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以享有独立于原告的知识产权作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在该案中,厦门宝芝林公司向法院主张,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时间及公开发表时间均早于权利商标的申请时间,其享有在先权利。不过,这一主张依旧未获得法院支持。  蔡伟介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商标权法所保护的商标标识在权利性质和权利范围上均存在不同,在二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按照“权利法定、边界清晰、互不干扰”的原则进行评判和处理。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权利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在先权利的方式获得商标注册,故其相关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涉案美术虽系关汉泉创作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与商标权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仅限于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来行使其权益。厦门宝芝林公司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在相关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该使用行为显然属于在客观上发挥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对浙江宝芝林公司正常使用权利商标的妨碍。因此,厦门宝芝林公司有关得到在先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蔡伟表示。(姜 旭 欧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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