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金赛在坦桑尼亚的维和兵团服役。此间,他的妻子在一次野餐时死亡。金赛被指控谋杀其妻子,花了六个月的时间等待审判。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件给他带来了一些坏名声,其中,《时代》杂志曾经发表过一些相关文章。1971年12月,金赛在旧金山的一次鸡尾酒会上接识了麦珂。那时金赛已是斯坦福大学的一位研究生,而麦珂在一家医疗机构里工作。在随后的5个月里,金赛和麦珂有了暧昧关系。1972年4月5日金赛突然告诉麦珂说,他将不再终止与她的关系,不愿意再见到她,因为有一位叫爱伦的女士将从英国来与他共同生活。

  1972年秋天,金赛在中非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与爱伦一同前往非洲,随后结婚。在离开美国之前,他们分别收到来自麦珂的一封信,信中用文字的形式陈述金赛如何虐待麦珂。在非洲期间,他们收到了更多的信件。另外还有熟人转来的信,是麦珂寄给金赛熟人们的。有些信件指控金赛谋杀他的前妻,说他在监狱里度过了6个月,说他是一个强奸犯,以及揭露他的一些其他有问题的行为。

  1973年7月9日,爱伦和金赛向法院提交侵犯隐私权的请求书。1977年6月28日,经过非陪审团程序审判后,金赛被判定获得$5000的判决。麦珂上诉。

  上诉院助理审判官米勒分析道,在美国一般有四种侵犯隐私的侵权行为:第一,商业性的利用原告的姓名或像貌;第二,侵犯原告身体的独处权和隐居权;第三,公开原告真实但令他窘迫的私人事实;第四,公开的事实使公众误解原告。本案涉及后两种侵权行为形式。隐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自由,以防止其私人事务和活动不当地公开,因为这些事务和活动本应该处于公众关注范围之外。

  上诉人承认寄出了20多封这种信,但她认为不足以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她也承认他试图“告诉全世界,他是个多么可恨的人”,因此告诉了她能够知道的所有金赛的熟人。其中有金赛夫妇,他们前配偶,他们的父母,他们的邻居,他们父母的邻居,金赛毕业论文委员会的成员,斯坦福大学校长和其他人员。基于此,法院认为如此多的收信人已充分体现了“大面积的公开”,因此否定了上诉人不充分公开的抗辩。

  其次上诉人称,因为金赛是一个公众人物,所以因为宪法而享有特权这样去做。金赛之所以是公众人物,是因为他曾经是维和兵团的成员,因为他因被怀疑谋杀前妻而受过审判。但是,法庭认为这两者不能使被上诉人成为公众人物,而且上诉人还错误地指控了被上诉人谋杀前妻的事实。

  上诉法院的结论是维持判决。

  这又是一个隐私权的诉讼。侵犯隐私权,我们目前还没有成文法作出规定,在实践中,要么作为侵犯名誉权处理,要么作为精神损害处理,要么就不处理。但是,就国外的情况来看,隐私权早有一套法律规则予以保护。上面的这个案例来自美国,它比较真实的反映了隐私权案件的特点。在上个案件中,我们说到,侵犯隐私权要么涉及一种公开权利,有时要么涉及一个人身体的或心理的独处权,偶尔也涉及一个人在其社区中的名誉。本案中,法官详细提到了侵犯隐私的四种方式,具体的形式可以表现为未经同意而使用一个公众人物的名字或相貌作商业广告,非法地闯进一个人的家里,非法窃听电话,和未得到授权去调查一个人的银行帐户,公开一个人犯罪史和现在的身份,不当地使用一个人的照片而使人们对他发生反感。当公开的信息虚假和具有名誉损害性质时,受害人还可以附带提起名誉损害的诉讼。

  法律认可个人的隐私权,一般比较晚,这也是一个现代社会的产物。在一个古代社会或者更早的初民社会,人是没有个人隐私而言的。人是社会的动物,他必须与他人一起才能够生存。在古代,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有限,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在人际关系密切的社会里,不允许有隐私。公开的合作的人类关系维系着社会的生存。这种例子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少见,比如在秦律《法律答问》说:甲盗千钱,乙知其盗而不报官,而且乙未分得一钱,法律提出的问题是:对乙是否应该治罪。官方的答案是:即使乙未分得钱财,也要与甲同等治罪论处。在此前商鞅“相纠司连坐”之法,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人际关系如此紧密,个人隐私无从产生。

  现代社会保护隐私权,其理论依据众多,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一是独立人格和个人尊严不可侵犯,二是个人隐私具有经济价值。根据前一种理论,隐私权源于犹太-基督教文化的最高价值。一位妇女在分娩的时候,不许外人来打扰,是因为分娩是一个“神圣的时刻”。一位妇女堕胎,是女子处理自己身体和事务的个人事务。爱情是双方各自私自感受的情感,如果爱情超出两个人的界限为众人分享,那就不再是爱情。后一种理论认为,隐私权里面存在着经济利益,每个人都有探视他人内心秘密的好奇心,要满足这些好奇心寻找隐私也要付出成本。人们对政客、财阀和明星的私生活有兴趣,也许是可以从中发现名人成功的奥秘。在两种理论中,前一种理论占主导的地位。

  在这隐私权的案件中,被告提到了这样的抗辩理由:原告是公众人物,这一点与侵犯名誉权相似,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像普通人那样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否定了原告为名人的判断,但是,这个抗辩理由是一个有效的理由。其中的原因是:名人应该是社会大众的楷模,因此他的一举一动都应该得到大众的审查,因为名人得到了比普通人更多的利益,他们因此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另外,因为名人掌握着比普通人更多的权力或者资源,他有办法来消除因为隐私权公开所导致的消极影响,因此他们的隐私权保护程度比普通人隐私权保护的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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