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老板转型图(红木生意老板竟是幕后主谋)(1)

部分被查获的假烟

  一起跨国制售假烟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却称自己是做红木生意的,和烟厂没有生意往来。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假烟数量“12月9986件”与移送审查起诉的数量明显不符,真实的犯罪数量到底是多少?犯罪嫌疑人之一有抢劫罪前科,可讯问中却坚称抢劫者另有其人,是真话还是谎言……

  近日,当得知自己参与办理的张某勇、王某花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案获评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十大典型案例”时,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毛颖曦向记者讲述了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破解跨国制售假烟案谜题的故事。

  一车假卷烟的背后

  2019年元旦,杭金衢高速公路浙赣收费站,一辆满载卷烟的厢式货车,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现场查扣、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238件,货值达166.4万余元。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结果发现查扣的假烟只是冰山一角,这背后竟隐藏着一个跨境生产、销售假烟犯罪团伙。

  钱某良,上海人,一名在境外从事烟草生意的商人。2016年,钱某良在老挝一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烟草公司,开始生产自己注册的“大学士”品牌系列香烟,同时他还为香港某烟草公司代加工卷烟。

  2018年至2019年,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钱某良为扭转经营的困境,于是铤而走险,在未取得国内卷烟品牌许可的情况下与张某勇等人勾结,商定由张某勇等人提供生产卷烟的烟丝、烟盒、嘴棒等辅料,钱某良组织公司员工王某花等人,以每件350元的价格代加工假冒利群、芙蓉王、双喜等国内品牌卷烟14688件,其中,张某勇委托代加工的双喜卷烟货值金额达394万余元。委托香烟加工完成后,由钱某良指定专人负责以虚假内容进行报关,走私到第三国,从广西走私入境,运输到广州中转仓库,再由广州某物流公司指定专人偷运至江苏、上海、山东、北京等地销售。

  因该案从委托方、加工方再到运输方,形成了全链条的假烟制售模式,涉案人员之多、涉案地域之广、涉案金额之大,均属罕见,此案被公安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2019年度挂牌督办案件。

  2019年10月29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分别以张某勇、王某花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移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迅速成立以副检察长余立炜为组长、毛颖曦等检察官参加的办案组,开展审查起诉工作。

  锁定“零口供”犯罪嫌疑人

  张某勇,福建云霄人,涉案假烟的原料供应方及成品烟销售方,有着丰富的反侦查经验,且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我是做红木生意的,到过钱某良的烟厂,但纯粹是参观的,我和钱某良之间没有香烟的生意往来,我们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红木生意的资金往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张某勇始终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而钱某良作为与张某勇直接联系的人员,对于张某勇行为的供述,总是闪烁其词,避重就轻,一会儿称张某勇是假烟客户的介绍人,一会儿又称是假烟客户的陪同人员,始终不承认张某勇系客户。一时间,对于张某勇的指控陷入瓶颈。

  “对此,我们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通过梳理数百页的电子勘查笔录甄别有价值的代号、数字;逐一讯问涉案的烟厂员工,固定他们对张某勇客户身份的判断依据,并制作相应的辨认笔录。”毛颖曦向记者介绍道,“通过认真研判钱某良、张某勇的口供,分析出二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点,逐步完善构建证据锁链,最终夯实张某勇的指控体系。”

  被忽略的一串数字

  在梳理电子数据时,办案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曾某安在2019年1月2日曾回复钱某良一则短信内容为‘12月9986件’的信息。经审查,这个数据与移送审查起诉的香烟数量明显不符。

  这是一个简单的误报,还是另有隐情?办案检察官没有放过这细小的差异,立即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经过大量的信息比对,明确了该信息内容是曾某安向钱某良报告的12月份的假烟产量。

  为了彻底查清事实,办案检察官讯问仓库保管员董某,董某明确该9986件香烟为2018年12月份生产国内品牌假烟的数量,并供述该数量为其与曾某安共同清点认定。

  在调取大量的客观性证据和言辞证据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案品牌假烟的数量应为14688件,追加王某花、曾某安等人新增犯罪金额340余万元。

  技术“追凶”促再审改判

  该案中,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谢某文。案卷显示,谢某文曾于2008年1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然而,在提讯谢某文时,他拒不承认自己有抢劫罪前科,并坚称因抢劫罪被判刑、服刑的人是他的双胞胎弟弟谢某弟。

  但是,现有的在案证据都无法印证谢某文的这一说法。原案件发生在十几年前,到底是谁因实施抢劫犯罪被处刑罚?

  为了还原真相,办案检察官向技术部门提出对二人身份进行鉴定确认的协助委托。通过从广东调取谢某文服刑期间的图像资料,并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人像同一性鉴定,最终认定2008年服刑的“谢某文”与谢某弟是同一人。

  衢江区检察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迅速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发出纠正判决的转办通知书,龙岗区法院进行了再审改判,采纳了浙江省检察院人像鉴定意见,认定原案中谢某文的身份信息被谢某弟盗用,实际实施抢劫犯罪的人是谢某弟。谢某文摆脱了困扰他多年的前科。

  谜题一一解开。2021年4月1日,衢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对张某勇、谢某文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张某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12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经常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山县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罪并罚,判处钱某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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