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起员工私下换班遇车祸,公司拒认定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在公司以“私下换班违反规定”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后,当地法院认为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认定的关键,但其时间和路线并不局限于常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红星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些判例将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买菜、去停车场停车等满足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活动也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以“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为判断依据的工伤认定也自此开始。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当职工进行加班或者半夜抢险时,不常见的工作时间也是合理时间;当发生道路拥堵、交通事故时,非常规路线也可以是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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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 据ICphoto

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律师:需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河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在其政务号公开的一则《以案释法》案例显示,沧州市一原告公司在发生工伤认定的劳动争议后,要求职工填写“上下班路线图”,职工发生事故受伤的地点并未在这一路线图上。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表示,这一“路线图”既不能排除其他住所地、居住地的情形,也不能排除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因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接、送小孩上下学,买菜等)的合理路线的情形,“即职工上下班路线并非必经或唯一路线,职工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也不限于最短的路线,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偶然事件等进行综合考量,因此用人单位并不能要求职工填写‘上下班路线图’从而对职工的上下班路线进行指定或约定。”

“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合理时间’,在特殊情况下未必就不是;某个路段平时不属于‘合理路线’,在特定情况下未必就不是。”邓千秋说。

邓千秋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关于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难以细化、统一化。“实践的情况太复杂了,只能有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剩下的由法官结合案情来裁量。”

在近日引发关注的员工私下换班遇车祸,公司拒认定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和社保局、法院对这一事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工伤持有不同观点。

据《中国新闻周刊》,该清洁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名职工私下协商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是正常上班时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邓千秋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合理”一词的外延确实比较模糊,立法会出现诸如“合理时间”“合理期限”之类的用语,是因为难以在法律层面给出确定的指引,需要下位法去明确,或者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江苏一工人应要求办理工资卡

返程遇交通事故死亡未予认定工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19年4月29日7时许,江苏省溧阳市某工地由于天气原因无法继续施工,工地停工后,工人杨某平结束当天的工作。当日8时许,杨某平骑车离开工地前往某银行办理本人银行卡激活业务,业务办理结束后再前往另一银行营业部办理银行卡,供所在集团发放本人工资。杨某平在返回居住地途中于10时23分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杨某平儿子杨某锋向法院表示,杨某平去第二目的地办理工资卡,是应工地班组长的要求,是杨某平工作的组成部分。杨某平办理工资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行终156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溧阳人社局向杨某平所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9年7月24日,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溧阳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答辩意见》,称杨某平与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平所办事项并不是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未要求职工办理银行卡,办理银行卡与杨某平履行工作职责不相关。

案号为(2020)苏行申2173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杨某平至第二目的地办理银行卡虽是基于项目工地班组长的要求,但银行卡系用于其本人领取工资,杨某平办理该银行卡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平至银行营业部办理个人业务虽可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其居住地距工地仅六七百米,其前往两个银行办理个人业务,离开工地约两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公开判决显示,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将杨某平的身亡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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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ICphoto

男子载儿子上班遇车祸未认定工伤

辽宁高院中止原判决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在工伤认定的复杂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改判案例存在。

以辽宁省辽阳市人刘某锋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例,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妻儿的诉讼请求,未予认定工伤。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辽阳市人社局认定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班途中的证据不足,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妻儿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当。

2021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辽阳市人社局以“刘某锋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后座人员为其子刘某,交通事故地点距刘某锋居住地不足50米,距其上班地点不足1公里,并处于其日常外出必经路线,现场调查及家属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地”为由,不予认定刘某锋为工伤。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辽10行终104号行政判决,驳回其妻儿诉讼请求。

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从刘某锋的居住地到其公司之间只有一条必经路线,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距离公司尚有一段路程。即使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午12点10分,刘某锋可能存在上班迟到的情形,也不因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影响工伤认定。

关于刘某锋之子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争议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刘某回答事发当日刘某锋载其去单位洗澡,而公司确有浴池,洗浴时间为各班次下班时间。

“即使刘某锋在上班途中存在顺路接送刘某的情形,亦属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的活动经历,应视为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行政裁定书这样写道。

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锋妻子韩秀坤、儿子刘某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指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王辰元 记者 张炎良

编辑 官莉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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