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要来了,很多财务人员账上还有很多计提的费用,那么这些计提的费用所得税前可不可以扣除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聊聊。

账务处理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吗(但实际没有支付)(1)

一、当年计提的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2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汇缴年度人的工资薪金,在汇缴年度按规扣除。

也就是说你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计提的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已经实际发放了的,是可以在汇算年度扣除的,如果没有实际发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提取单位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本职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这个政策有两层意思,第一,企业为职工提取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是不可以扣除的。第二,如果企业在汇算年度清缴结束之前,计提的汇算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汇算清缴期内还未实际支付的,是不可以在汇算年度扣除。

账务处理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吗(但实际没有支付)(2)

三、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的离职补偿费。根据(税总函【2015】299号),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补扣除。

这个政策的意思是,第一,企业预提的职工离职补偿费,如果当年计提,当年职工离职且当年进行补偿的,这笔费用是可以在汇算年度税前扣除的;第二,如果当年计提离职补偿,职工没有离职也没有实际支付离职补偿,那么这笔费用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第三,如果当年计提,当年职工离职,但当年没有支付离职补偿,也是不可以在汇算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的,而是在实际支付离职补偿费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部分(8%),准于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政策有需要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计提基数,计提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年一次性计提或者是按月逐月计提。第二,如果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标准,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进行扣除。

五、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终于扣除。

这个政策需要注意,第一,合法有效的凭证: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凭证;第二,工会经费必须是在汇算年度实际缴纳的,如果汇算年度只是计提没有实际拨付或缴纳的,是不可以在汇算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的。

六、公司购进货物当年已售出,但由于当年未取的发票。凭入库单合同及付款单据入账。后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取得发票,成本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购进的货物当年售出,购进时未取得发票,如果采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凭合同、付款凭证、对方注销证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吗(但实际没有支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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