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盘贸易模式简介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利用账期为出卖方提供融资的一种贸易模式。浙02民终3833号民事判决书对托盘贸易进行了注解:“在托盘贸易中,融资方不承担出卖方的风险而是只收取固定收益,其对下家资信度、市场价格波动、供货时间等不负责,不承担出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托盘贸易模式可以通过以下图示来表现:
该注解体现了托盘贸易模式和普通买卖合同交易模式的区别:普通买卖合同交易各方都存在真实的买卖的意思表示;而托盘贸易中担任托盘方的交易人在交易流程中会以合同形式转嫁买卖交易的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通过该行为可以得出托盘贸易中至少有一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的意思表示。
托盘贸易的模式架构和另一种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的模式相似,都会存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贸易主体,本质区别在于:第一、托盘贸易的贸易主体间不存在闭合性贸易循环,而循环贸易则通过货、款的闭合循环实现交易;第二、托盘贸易的贸易过程中不会出现高买低卖这种违背交易惯例的交易方式,而循环贸易中的一方会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其中的差价就是融资成本。
而托盘贸易和委托采购(销售)这一融资性贸易也非常相似,双方都会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转嫁买卖交易的风险,但约定的法律基础不同,托盘贸易是运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委托采购(销售)模式是运用的委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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