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合伙关系有时会和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关系、股东之间关系混合夹杂在一起,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偏重点不同,处理的结果也会不同,有时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结果。要想正确该类纠纷,首要事务就是要厘清这类纠纷的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

被告虽提出上述款项系作为公司隐名股东的出资的主张,但与公司工商信息记载实缴资本为0元等事实不符。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签约、履约情形予以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因涉案合伙经营协议引发的另案诉讼中,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事实,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合伙关系,理据充分。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高新会展路220号的字号为露娜音乐餐厅的店铺。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将应投资的款项24万元支付给被告。现因店铺在经营很短时间后,就已经停业,无法继续经营,双方约定的合作事务已经无法进行。依据《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已经达成了合伙解散的情形。经与被告协商以后,被告已经同意将原告的出资全部退回,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退还义务。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所投的24万元全部退回。

被告辩称:一、原告和被告都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隐名股东,原告所投资的24万元是向公司实缴出资,该出资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露娜音乐餐厅系公司投资经营的项目之一,虽然该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但公司后续又开展了英语培训等项目。现公司正常经营尚未解散,也尚未按法定程序减资,原告无权要求收回出资。二、《合伙经营协议》本质是各股东投资入股经营公司的协议,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协议,也未注册成立合伙企业,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即使按照合伙关系来界定各方关系,由于各方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并未明确合伙事务的具体内容,未仅限于餐厅经营。在露娜音乐餐厅无法继续经营后,又开展了幼教等业务,不存在合伙事务不能完成的情形。同时各方未达成解散协议,原告无权主张收回投资。三、原告的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被告仅是公司的执行董事,与公司属于两个不同主体,被告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无权向亚当主张返还投资款。综上,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7年8月1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等六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各方共同经营露娜音乐餐厅,该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等。登记股东为某(不属合伙协议任何一方),实际股东为包括原被告七人。店铺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实际经营负责人为被告。协议约定该合伙项目总出资额为180万元,出资均汇入亚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分割。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承担等内容。

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某出资16万元,原告出资24万元,某出资18万元,某和某出资18万元,某出资6.6万元。上述出资均汇入被告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中。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给某、原告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原告,某娜音乐餐厅投资款40万元。

露娜音乐餐厅未进行工商登记。公司登记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被告,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某(不属合伙协议任何一方),持股100%。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露娜音乐餐厅已于2018年1月份或2月停止营业。庭审中,经法院释明,被告未能提交露娜音乐餐厅营业期间的财务账目。

合伙人分割纠纷案例(一方主张合伙纠纷)(1)

法院判决

法院观点:2017年8月11日,被告和原告等6人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约履行。被告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后,原告给其出具收条中载明“收到原告露娜音乐餐厅投资款”。结合原告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所记载内容和其他合伙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投资的合伙项目为露娜音乐餐厅。被告主张双方出资成立的合伙组织为公司,原告为阿拉丁公司的隐名股东,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与其在收条中自认的事实相悖,本院对被告该项辩驳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利润并承担合伙债务。被告为露娜音乐餐厅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餐厅实际经营。被告未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的单独账户,亦无法证明合伙款项是否均投入了露娜音乐餐厅的经营。其提交的数百份消费凭证中涉及某学校支出与本案合伙事项无关,其他的消费凭证包含的消费项目繁杂,且未经其他合伙人确认,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已向其他合伙人公开支出情况,原告及其他合伙人均不予认可,故不能证明上述支出均系其在经营露娜音乐餐厅期间的合理支出事项。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露娜音乐餐厅经营期间的盈亏状况,且其也不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经营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合伙清算。故被告所称涉案合伙事务支出数额超过投资数额的辩驳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对露娜音乐餐厅盈亏状况无法查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24万元事实清楚,因其不能证明合伙投资款项的使用情况,亦不能提交合规的财务账目且合伙餐厅已经停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其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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