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贡献(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系列之三)(1)

部分地标内容超出了法定的范围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但有的地方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对象也制定地方标准。以饮用天然水为例,目前已有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等国家标准,但许多省市仍发布了各自的地方标准,如:DB 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DB52/434-2007《饮用天然泉水》、DB44/116 -2000《饮用天然净水》,DB45/T118- 2004《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等。这些标准之间在技术指标上宽严不一,与国家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关系也不清晰明确,一方面造成各地企业在标准执行成本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也为企业选择和明示执行标准带来了困扰。

部分地方标准指标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部分地方标准的指标尤其是污染物指标仍低于国家标准,甚至低于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如: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对砷和镉的要求为0.01mg /L和0.0 05mg /L,但浙江省和广西区天然水地方标准中砷和镉的限量要求却为0.05mg/L和0.01mg/,明显低于国家标准, 甚至低于最基本的生活饮用水要求。

部分地标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技术壁垒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一些强制性地方标准,限制了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起到保护地方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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