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要求以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保证安全,首先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不少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体工程建成投产了,安全设施还没有着落。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较为严重。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本条特意规定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所谓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不编制或者迟延编制。这是保证安全设施建设的第一个环节,非常重要。安全设施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要求。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三同时”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并不要求在时间上完全亦步亦趋。

(二)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概算,也称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是对工程建设预计花费的全部费用的计划。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利于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所需资金,对于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具有重大意义。针对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问题,本条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照此办理,切实按照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安全设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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